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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浔

    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

    存续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城中街638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42
    • 法院公告 2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7

    法律诉讼14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浙江东跃传输设备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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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浙江东跃传输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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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叶秋香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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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叶秋香
    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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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陈先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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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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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陈丽霞等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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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物权纠纷

    申请人-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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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沈一庆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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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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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张宝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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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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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郑星耀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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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卡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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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浙江东跃传输设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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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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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杭州易辰孚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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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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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临安呈祥天目宝食品精制厂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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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
    临安呈祥天目宝食品精制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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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2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9)浙0185民初555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 被告- 陈家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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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G18 2020-03-17
    2 (2017)浙0185民初4413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 被告- 洪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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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为 临安市人民法院 - 2017-12-20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关于向刘必华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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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185民初341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 被告- 刘必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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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85民初3415号刘必华(杭州市临安区太湖源镇射干村):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34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刘必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9623元,并支付利息、滞纳金、超限费11558.17元(利息、滞纳金、超限费暂计算至2019年6月11日,此后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仍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合计21181.17元。如果被告刘必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元,由被告刘必华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4月24日联系人:沈越电话:0571-61072725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90409032020-04-2418:30:00:0关于向刘必华送达判决书的公告2248301送达公告送达公告http://fy.lanews.com.cn/content/2020-04/24/content_9040903.htmnull1/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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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4
    2

    关于向刘必华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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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185民初341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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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85民初3415号刘必华(杭州市临安区太湖源镇射干村):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34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刘必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9623元,并支付利息、滞纳金、超限费11558.17元(利息、滞纳金、超限费暂计算至2019年6月11日,此后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仍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合计21181.17元。如果被告刘必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元,由被告刘必华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4月24日联系人:沈越电话:0571-61072725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90409032020-04-2418:30:00:0关于向刘必华送达判决书的公告2248301送达公告送达公告http://fy.lanews.com.cn/content/2020-04/24/content_9040903.htmnull1/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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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4
    3

    关于向刘必华送达传票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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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185民初3415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 被告- 刘必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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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85民初3415号刘必华(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城中街):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本金9632元、利息及滞纳金等费用11558.17元(计算至起诉日止,之后利息按贷记卡使用约定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共计21181.17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0年4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10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2020年2月18日联系人:沈越电话:0571-61072725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90147272020-02-1821:05:42:0关于向刘必华送达传票的公告2248301送达公告送达公告http://fy.lanews.com.cn/content/2020-02/18/content_9014727.htmnull1/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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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2-18
    4

    关于向方银娣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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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185民初3416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 被告- 方银娣 银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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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85民初3416号方银娣(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新溪村):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诉你方银娣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34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方银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985.78元,并支付利息滞纳金等1575.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方银娣负担。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10月25日联系人:石磊电话:0571-61072758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89662422019-10-2515:33:14:944关于向方银娣送达判决书的公告2248301送达公告送达公告http://fy.lanews.com.cn/content/2019-10/25/content_8966242.htmnull1/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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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25
    5

    关于向方银娣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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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185民初3416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 被告- 银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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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85民初3416号方银娣(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新溪村):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诉你方银娣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34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方银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985.78元,并支付利息滞纳金等1575.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方银娣负担。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10月25日联系人:石磊电话:0571-61072758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89662422019-10-2515:33:14:944关于向方银娣送达判决书的公告2248301送达公告送达公告http://fy.lanews.com.cn/content/2019-10/25/content_8966242.htmnull1/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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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25
    6

    关于向蒋海燕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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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185民初3662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 被告- 蒋海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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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85民初3662号蒋海燕: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与被告蒋海燕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36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蒋海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本金7988.44元、利息等费用1799.53元(计算至2019年6月11日,之后利息按贷记卡使用约定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合计9787.97元.如果被告蒋海燕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10元由被告蒋海燕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10月21日联系人:袁书月电话:0571-61096932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89641202019-10-2115:33:22:0关于向蒋海燕送达判决书的公告2248301送达公告送达公告http://fy.lanews.com.cn/content/2019-10/21/content_8964120.htmnull1/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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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21
    7

    关于向刘必华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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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185民初3415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 被告- 刘必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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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85民初3415号刘必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诉你(单位)刘必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本金9623元、利息及滞纳金等费用11558.17元(计算至起诉日止,之后利息按贷记卡使用约定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共计21181.17元。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2月10日10时在本院10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2019年10月18日联系人:石磊电话:0571-61072758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89638222019-10-1809:00:00:0关于向刘必华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的公告2248301送达公告送达公告http://fy.lanews.com.cn/content/2019-10/18/content_8963822.htmnull1/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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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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