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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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赣0603执721号 | 余江县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8-11 | 详情 |
2 | (2021)赣1021执732号 | 南城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1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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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江西省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余江天余生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余志高、余志坚、余铮、江西为耦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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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02民初162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省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余志坚 余铮 余江天余生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为耦生态工程有限公司 余志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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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为耦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西省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余江天余生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余志高、余志坚、余铮、江西为耦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102民初16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余志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西省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720000元;二、被告余志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省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利息(截止2018年9月30日利息1951571元;自2018年10月1日起,本金300万元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9年9月23日,自2019年9月24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自2018年10月1日起本金174万元按月利率1%计算至2019年2月3日止,自2019年2月4日起本金172万元按月利率1%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三、被告余江天余生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余志高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江西省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37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余志高、余江天余生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联系人:民二庭审判员王香芬、书记员李灵灵。联系电话:0791-88681142。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11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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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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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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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赣0603执62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鹰潭市余江区恒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余铮 余志高 李国风 余江天余生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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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赣0603执621号余江天余生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余志高、李国风、余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鹰潭市余江区恒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江天余生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余志高、李国风、余铮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联系人:王法官联系方式:18370191086联系地址:鹰潭市余江区邓埠镇广场路1号(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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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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