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麻城市宇盛工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收起
...
展开
|
- | - | - |
2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麻城市宇盛工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收起
...
展开
|
- | - | - |
3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麻城市宇盛工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收起
...
展开
|
- | - | - |
4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麻城市宇盛工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收起
...
展开
|
- | - | - |
5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麻城市宇盛工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收起
...
展开
|
- | - | - |
6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麻城市宇盛工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收起
...
展开
|
- | - | - |
7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麻城市宇盛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收起
...
展开
|
- | - | - |
8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麻城市宇盛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收起
...
展开
|
- | - | - |
9 |
樊士香、大冶市兴成铸造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上诉人-樊士香 收起
...
展开
|
- | - | - |
10 |
大冶市兴成铸造有限公司、深圳市永惠源供应链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保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大冶市兴成铸造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1 | (2021)鄂1181执851号 | 麻城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09 | 详情 |
2 | (2021)鄂1181执850号 | 麻城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09 | 详情 |
3 | (2017)鄂0104执1266号 |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7-18 | 详情 |
4 | (2016)鄂执恢1号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6-08-09 | 详情 |
5 | (2016)鄂0281执487号 | 大冶市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4-0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18)粤0304民初37600号撤吴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8)粤0304民初37600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永惠源供应链有限公司 被告- 大冶市兴成铸造有限公司 吴再成 武汉鑫格林环保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8)粤0304民初37600号之一大冶市兴成铸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永惠源供应链有限公司诉你与吴再成、武汉鑫格林环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4民初37600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永惠源供应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再成的起诉。本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
展开
|
2019-01-23 |
2 |
(2018)粤0304民初37600号开庭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8)粤0304民初37600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永惠源供应链有限公司 被告- 大冶市兴成铸造有限公司 吴再成 武汉鑫格林环保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8)粤0304民初37600号大冶市兴成铸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永惠源供应链有限公司诉你与吴再成、武汉鑫格林环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时间为2019年2月25日9时15分,开庭前十五分钟应到本院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1、判令三被告履行连带担保责任,偿还原告因供应链业务的投资损失4094.66万元;2、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计付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5年6月1日计付至还清投资损失为止,暂计至2016年1月31日为4094.66万×2%×8=655.15万;3、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支出的律师费20万元,合理的差旅费5万元;4、判令三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117500元。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
展开
|
2018-11-15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