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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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越工商处字[2017]247号 |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广州汉网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敖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683263925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18号自编2303房经营范围:批发业2017年1月9日,根据本局摸查线索,本局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18号自编2303房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从现场发现当事人电脑设在天猫汉网家居专营店销售“Blunt”伞商品中宣传“Blunt专利伞尾—安全圆边技术”等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没有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有违法广告的行为,为查清事实,本局遂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11月8日至2017年1月9日期间,为了让消费者了解产品,吸引顾客,增加销量,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在没有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情况下,在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18号自编2303房在其公司设置在天猫汉网家居专营店销售“BLUNT”伞商品的发布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并发布使用“Blunt专利伞尾—安全圆边技术”字样对外宣传。另在没有核查广告使用数据的引证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又不能证实上述引证内容的真实、准确的情况下,擅自从网址https://www.bluntumbrellas.com/下载引用“Blunt”Screen能阻档99.99%以上的太阳光和99%以上的紫外线的使用数据的内容,亦未表明出处,并发布在天猫汉网家居专营店销售“BLUNT”伞商品中对外宣传。当事人以销售单价488元/把,销售“BLUNT”伞1把,销售金额为488元。上述违法事实均有证据材料附案证明。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涉及专利的广告及广告使用数据引证内容不真实、不准确,未表明出处的违法事实,证据充分,应予行政处罚。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限期内未作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发布涉及专利的广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对当事人作罚款20000元的处罚。当事人广告使用数据引证内容不真实、不准确,未表明出处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合并以上两项处罚,本局决定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对当事人作罚款20000元的处罚。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清上述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越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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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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