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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湖市新意达印花厂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独山港镇聚福村(平湖市飞达制衣有限公司内新厂区第2层西南侧厂房)
    • 简介:-
    • 行政处罚 3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嘉环(平)罚字[2021]84号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嘉环(平)罚字〔2021〕84号平湖市新意达印花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MA29HD0T41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独山港镇聚福村(平湖市飞达制衣有限公司内新厂区第2层西南侧厂房)2021年7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你单位正在生产,主要从事服装印花。你单位建有8条印花线,检查时有6条印花线正在生产,车间西南角房间内存放有油墨、稀释剂、固化剂。经查,截至2021年7月13日,你单位上述“印花项目”尚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2、你单位投资人徐孝的身份证复印件;3、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4、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5、你单位提供的设备采购付款记录;6、对你单位投资人徐孝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7、你单位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8、你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9、你单位使用油墨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10、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其送达回证;11、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2、平湖市生态保护红线图。我局于2021年9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嘉环(平)罚告〔2021〕4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一份陈述申辩材料,我局已予以审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捌仟肆佰壹拾贰元。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平湖市支行户名:平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1204080029050300123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1年10月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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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1 详情
    2 嘉环(平)罚字[2021]83号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嘉环(平)罚字〔2021〕83号平湖市新意达印花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MA29HD0T41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独山港镇聚福村(平湖市飞达制衣有限公司内新厂区第2层西南侧厂房)2021年7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你单位正在生产,主要从事服装印花。你单位建有8条印花线,检查时有6条印花线正在生产,车间西南角房间内存放有油墨、稀释剂、固化剂。你单位印花工段使用油性油墨,但印花工段生产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印花工段未安装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现场有明显的油性油墨气味。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关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2、你单位投资人徐孝的身份证复印件;3、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4、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5、对你单位投资人徐孝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6、你单位购买原料发票复印件;7、你单位使用油墨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8、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其送达回证;9、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我局于2021年9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嘉环(平)听告〔2021〕5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但提交了一份陈述申辩材料,我局已予以审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平湖市支行户名:平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1204080029050300123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1年10月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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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1 详情
    3 平公(独山港)行罚决字[2020]00365号 平湖市公安局独山港派出所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3月8日,平湖市新意达印花厂与流动人口麻某某建立劳动关系,自建立劳动关系后未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报送流动人口麻某某的信息,也未告知其主动到公安机关申报居住登记,后于2020年3月13日被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平湖市新意达印花厂三日内改正,并罚款壹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平湖支行(罚款)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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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13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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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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