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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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学英、陈永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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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421民初416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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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法院 | 2021-07-15 | 2021-08-30 |
2 |
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文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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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4执70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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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8-31 |
3 |
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普汇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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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4执25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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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3 | 2021-08-31 |
4 |
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美家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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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421执21号之三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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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法院 | 2021-06-22 | 2021-08-31 |
5 |
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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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4执恢12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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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17 | 2021-08-31 |
6 |
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宇曦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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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4执11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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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8-31 |
7 |
王文中,李佳,叶本刚,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卫涞商贸有限公司,眉山市锦泰置业有限公司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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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4执保20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眉山市锦泰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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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6-24 |
8 |
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建英、胡万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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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421民初212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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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法院 | 2021-05-19 | 2021-05-27 |
9 |
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兴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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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421执101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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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法院 | 2021-05-18 | 2021-06-02 |
10 |
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太云、蒋亚玲债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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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421执恢4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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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法院 | 2021-05-18 | 2021-05-3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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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川1421民初304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杨延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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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仁寿县人民法院 | G72 | 2020-10-15 |
2 | (2020)川1421民初14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唐云贵 史泽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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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仁寿县人民法院 | G46 | 2020-07-26 |
3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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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 仁寿县人民法院 | - | 2018-02-07 |
4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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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 仁寿县人民法院 | - | 2018-02-07 |
5 | (2018)川1421民初39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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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 | 仁寿县人民法院 | - | 2018-01-25 |
6 | (2017)川1421民初167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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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 | - | 2017-12-03 |
7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周子鸿 向建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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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 - | 2016-12-01 |
8 | (2016)川1421民初190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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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通知书 | - | - | 2016-08-0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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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川1421执2412号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叶万中、杨书琴、杨长江、杜桂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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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421执241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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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履行本案债务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对叶万中、杨书琴共同所有的位于仁寿县文林镇陵州路二段200号1栋5单元7楼13号的住房一套(权证号:仁房权证监证字第0208788号、0208789号)、杨长江、杜桂英共同所有的位于仁寿县文林镇龙水河街2号5栋2单元3层5号的住房一套(权证号:仁房权证监证字第0168363号、0168364号)进行评估、拍卖。公告期满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到本院技术室参加公开抽签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如不到场,于抽签后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到本院技术室领取《评估机构确定通知书》。公告期满第三十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前来本院领取资产评估报告书。如对评估报告确定的价格有异议,自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本院将依法公告拍卖。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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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4 |
2 |
(2019)川1421民初2502号原告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国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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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421民初250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谢国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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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421民初2502号原告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国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交纳诉讼费用催收通知书及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谢国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本金33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30日按月利率8.1‰计算至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25元,由被告谢国世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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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30 |
3 |
(2019)川1421民初662号原告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曾书华、李文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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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421民初66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曾书华 李文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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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421民初662号原告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曾书华、李文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曾书华、李文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688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1.截止至2019年7月12日欠付利息13783.31元;2.以借款本金9688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88‰执行,自2019年7月13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96880元还清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另外,因本判决中确定由曾书华、李文良负担诉讼费2254元,故限你们在本判决生效后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仍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院诉讼费专户名称:仁寿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县仁寿大道支行,账号:95100201000191679614244。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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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8 |
4 |
(2019)川1421民初3767号原告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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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421民初376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余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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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421民初3767号原告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9000元及利息(包括欠息及从2018年7月27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还清时止)2、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所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仁寿县人民法院汪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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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6 |
5 |
(2019)川1421民初3768号原告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文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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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421民初376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韩文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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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421民初3768号原告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文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9801.48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2月14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还清时止)2、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所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仁寿县人民法院汪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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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6 |
6 |
(2019)川1421民初1784号原告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熊洪、廖秀英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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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421民初1784号 | - |
原告- 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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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421民初1784号原告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熊洪、廖秀英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9)川1421民初1784号民事判决书及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判决如下:被告熊洪、廖秀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尚欠原告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借期内利息按照月利率10.05‰计算,逾期利息按照月利率12.00‰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熊洪、廖秀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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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0 |
7 |
(2019)川1421民初3131号原告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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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421民初313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黄建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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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9)川1421民初3131号]原告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贰万捌仟贰佰贰拾肆元肆角捌分(28224.48元)人民币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3月31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还清借款时止);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所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汪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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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0 |
8 |
(2019)川1421民初1645号原告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阙旭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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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421民初164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阙旭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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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川1421民初16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阙旭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7500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截止2017年12月28日的未付利息为6906.65元,自2017年12月29日起以本金375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87‰计算逾期利息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8元,由被告阙旭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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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9 |
9 |
(2019)川1421民初1644号原告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辜良均、谢庆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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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421民初164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辜良均 谢庆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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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川1421民初16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辜良均、谢庆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8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48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0日按月利率10.41‰计算利息至2018年6月30日,自2018年7月1日按月利率13.533‰计算利息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辜良均、谢庆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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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9 |
10 |
(2019)川1421执475号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忠、李晓英借款纠纷一案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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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421执475号 | - |
当事人- 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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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借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议价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本案债务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对你们所有的位于仁寿县富加镇中心街75号1栋2单元1层1室、2层2室的房产(档案保管号:权0049296号,国土使用权证号:仁国用【2013】字第12699号)进行拍卖处置。公告期满后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交你方的议价建议或者双方协商一致的议价结果,逾期未提交,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定向询价。询价后本院将依法拍卖。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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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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