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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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9187号原告广州市洋塘湖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江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华洋建设有限公司、广东以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张海华、张海刚、金豪良、楼利刚、张正义、许佳、中山市远旭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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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918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洋塘湖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楼利刚 许佳 广东华洋建设有限公司 张海刚 金豪良 张海华 张正义 广东以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中山市远旭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东阳江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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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2民初9187号广东华洋建设有限公司、广东以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张海华、张海刚、金豪良、楼利刚、张正义、许佳: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洋塘湖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江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华洋建设有限公司、广东以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张海华、张海刚、金豪良、楼利刚、张正义、许佳、中山市远旭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1、判令各被告连带支付原告钢材货款11489788.53元;2、判令各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违约金819008.5元(2021年1月及2月利息余额531763.79元,加上以应付货款11489788.53元为基数,按照每月百分之二点五为标准,从2021年3月1日起算,暂计至2021年3月31日,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3、判令各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律师费256175.94元、担保费8600元;4、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27日09时15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承办法官:李娜电话020-83009902书记员:廖茜茹电话020-83009831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363号黄埔区人民法院民二庭邮政编码:510700539765692021-06-2818:32:47:261(2021)粤0112民初9187号原告广州市洋塘湖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江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华洋建设有限公司、广东以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张海华、张海刚、金豪良、楼利刚、张正义、许佳、中山市远旭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有限公司,被告,原告,广州市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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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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