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富地税稽罚[2016]47号 | 杭州市富阳地方税务局 |
我局于2016年8月5日至2016年9月13日对该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1.2013年9月增加实收资本150万元,已申报缴纳营业资金账簿印花税250.00元,未按规定申报营业资金账簿印花税500.00元。2.2015年5月18日签订汽车租赁合同2份,合同金额42000.00元,2015年11月17日签订汽车租赁合同2份,合同金额45000.00元,合计金额87000.00元,未按规定申报租赁合同印花税87.00元。二、处罚决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不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处以少缴的印花税587.0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93.50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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