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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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389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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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3890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 南京登高物流有限公司 江西赤湾东方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杭州传化运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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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23890号杭州传化运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南京登高物流有限公司:原告江西赤湾东方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剑、杭州传化运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南京登高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民初238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特种车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江西赤湾东方物流有限公司16376.73元;二、驳回原告江西赤湾东方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5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8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81元。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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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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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3890号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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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3890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江西赤湾东方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传化运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潘剑 南京登高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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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3890号杭州传化运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南京登高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赤湾东方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剑、杭州传化运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南京登高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8月12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审判庭一楼庭审管理中心查询,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本公告于当日发布于本院外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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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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