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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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跃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深池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金巷实业有限公司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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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74执486号 |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
申请执行人-敏跃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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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 | 2021-08-17 | 2021-0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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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峰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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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财保23号 |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
申请人-王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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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2-03 | 2021-04-07 |
3 |
申请人敏跃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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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财保22号 |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
申请人-敏跃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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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2-03 | 2021-04-07 |
4 |
(2019)粤0304民初53861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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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386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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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21-0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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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3862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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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386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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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21-0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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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浩浙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浩深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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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民初4919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浩浙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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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19-08-14 | 2019-12-0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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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4民初5386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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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3861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上海深池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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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53861号上海深池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深池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4民初538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上海深池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偿还保理融资款4000万元及利息(149.47万元和以40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二、驳回原告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8651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37236.50元,被告上海深池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54273.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二月二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序号实际占用资金金额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一年以内)实际占用天数利息1240000004.35%387002400000003241566000已还-80000合计1494700附表注:2018年9月26日至9月28日,以2400万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为8700元,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4000万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为1566000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以4000万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被告已还的80000元抵扣相应数额的利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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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2 |
2 |
(2019)粤0304民初5386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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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386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深池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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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53862号上海深池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深池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4民初538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上海深池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偿还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以3000万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上海深池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保理融资款300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自2019年6月19日计至保理融资款全部付清之日);三、驳回原告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14133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22333元,被告上海深池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96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二月二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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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2 |
3 |
(2019)粤0304民初5386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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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386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浩深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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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3862号上海浩深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浩深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上海浩深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保理融资款人民币3000万元及溢价款2612500元(溢价款以3000万元为基数,按11%/年,自2018年12月19日起暂计至2019年9月30日,之后仍按此标准继续计算至保理融资款付清之日止);2.判决被告上海浩深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1854000元(逾期违约金以300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标准,自2019年6月19日起暂计至2019年9月30日,之后仍按此标准继续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本案案件受理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上海浩深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6月11日9时3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我院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〇年二月十四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福田区人民法院外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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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4 |
4 |
(2019)粤0304民初53861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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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386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浩深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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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3861号上海浩深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浩深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上海浩深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保理融资款人民币4000万元及溢价款443万元(溢价款以4000万元为基数,按11%/年,自2018年9月26日起暂计至2019年9月30日,之后仍按此标准继续计算至保理融资款付清之日止);2.判决被告上海浩深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4512000元(逾期违约金以400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标准,自2019年3月26日起暂计至2019年9月30日,之后仍按此标准继续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本案案件受理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上海浩深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6月11日9时3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我院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〇年二月十四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福田区人民法院外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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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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