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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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成都安坤沥青储运有限公司、际华三五三六职业装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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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792执恢16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成都安坤沥青储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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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4-09 | 2021-05-29 |
2 |
郑州金仪商贸有限公司、湖南健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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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1民终177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郑州金仪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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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1-11 |
3 |
郑州金仪商贸有限公司与湖南健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际华三五三六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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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102民初5383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郑州金仪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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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2020-12-07 | 2021-01-11 |
4 |
郑州金仪商贸有限公司与湖南健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际华三五三六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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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102民初538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郑州金仪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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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2020-12-03 | 2021-01-04 |
5 |
文晓燕、际华三五三六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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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7民终1938号 |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
上诉人-文晓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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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21 | 2020-09-24 |
6 |
文晓燕与际华三五三六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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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792民初9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文晓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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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3-30 | 2020-09-24 |
7 |
成都安坤沥青储运有限公司、际华三五三六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文同道路材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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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民申609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成都安坤沥青储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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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12-27 | 2020-12-29 |
8 |
四川省遂宁市欣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际华三五三六实业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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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最高法民申5489号 |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四川省遂宁市欣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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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19-12-20 | 2020-02-25 |
9 |
冉玉琴、际华三五三六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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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92民初1570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冉玉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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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9-09-17 | 2019-09-24 |
10 |
成都安坤沥青储运有限公司、际华三五三六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文同道路材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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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民终40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成都安坤沥青储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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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4-26 | 2019-12-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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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际华三五三六实业有限公司与绵阳市兴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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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792民初1535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际华三五三六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绵阳市兴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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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兴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际华三五三六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市兴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川0792民初15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被告绵阳市兴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际华三五三六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租金人民币525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8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绵阳市兴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为1112元,由被告兴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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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1 |
2 |
原告际华三五三六实业有限公司诉你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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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792民初1535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际华三五三六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绵阳市兴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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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兴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际华三五三六实业有限公司诉你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8)川0792民初1535号,原告诉称:被告于2017年1月1日与原告签订了《房屋出租协议》,被告租用原告绵兴东路临街门面二楼(原市场部)500㎡,租期9个月,租金67500元,保证金5000元。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交付了房屋,但被告只支付了10000元租金和5000元保证金。若将保证金作租金被告尚欠原告租金52500元未结清。经原告工作人员多次电话催要租金无果。经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租金52500元及违约损失(从起诉之日到付清之日按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支付);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举证通知书、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成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点半(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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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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