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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鼎龙庭

    杭州龙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益乐路223号1幢五层504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浙江九鼎龙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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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104执恢269号 其他案由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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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7-07-14 2017-09-29
    2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与浙江九鼎龙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周国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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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杭江商初字第127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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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6-07-08 2020-10-22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16)浙0104执1071号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16-03-23 详情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5)杭江商初字第127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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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杭江商初字第127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 被告- 浙江九鼎龙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周国生 陈连芳 周国洪 虞莉玲 周国团 周巧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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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九鼎龙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周国生、陈连芳、周国洪、虞莉玲、周国团、周巧芳: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诉被告浙江九鼎龙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周国生、陈连芳、周国洪、虞莉玲、周国团、周巧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杭江商初字第127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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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8-01
    2

    (2015)杭江商初字第127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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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杭江商初字第127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 被告- 浙江九鼎龙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周国生 陈连芳 周国洪 虞莉玲 周国团 周巧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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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九鼎龙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周国生、陈连芳、周国洪、虞莉玲、周国团、周巧芳: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诉被告浙江九鼎龙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周国生、陈连芳、周国洪、虞莉玲、周国团、周巧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提示、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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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1-20
    3

    (2015)杭江商初字第127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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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杭江商初字第127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 被告- 浙江九鼎龙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周国生 陈连芳 周国洪 虞莉玲 周国团 周巧芳 九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黄河轮胎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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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九鼎龙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周国生、陈连芳、周国洪、虞莉玲、周国团、周巧芳、九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黄河轮胎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诉被告浙江九鼎龙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周国生、陈连芳、周国洪、虞莉玲、周国团、周巧芳、九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黄河轮胎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杭江商初字第12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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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11-1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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