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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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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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1425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胡雨 被告- 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南宁第二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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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胡雨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桂0103民初1425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次日起至第三十日届满。并定于2021年3月1日10时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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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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