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深圳茂硕电气有限公司与北京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汉能薄膜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茂硕电气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2 |
南阳未来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合同纠纷 |
原告-南阳未来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3 |
深圳茂硕电气有限公司与北京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汉能薄膜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茂硕电气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4 |
深圳茂硕电气有限公司与北京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汉能薄膜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茂硕电气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19)粤0305民初21470号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305民初2147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北京汉能薄膜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茂硕电气有限公司 北京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北京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汉能薄膜发电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21470号北京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汉能薄膜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北京汉能薄膜发电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茂硕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汉能薄膜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北京汉能薄膜发电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茂硕电气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96120.25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2796120.2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0月16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茂硕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北京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650.8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北京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收起
...
展开
|
2020-05-07 |
2 |
(2019)粤0305民初21470号开庭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305民初2147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北京汉能薄膜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茂硕电气有限公司 北京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北京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汉能薄膜发电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21470号北京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汉能薄膜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北京汉能薄膜发电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茂硕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汉能薄膜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北京汉能薄膜发电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证据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122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收起
...
展开
|
2020-01-02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