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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科锐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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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开源大道11号科技企业加速器B3栋8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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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公告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112民初3162号原告夏权与被告陈庸毅、广州豪泽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潜江市水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潜江市水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科锐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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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2民初3162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 粤民初号夏权 被告- 陈庸毅 广州豪泽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潜江市水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潜江市水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广州科锐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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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3162号陈庸毅、广州豪泽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0)粤0112民初3162号原告夏权与被告陈庸毅、广州豪泽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潜江市水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潜江市水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科锐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和上诉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庸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夏权支付劳务费11147.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的劳务费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二、被告广州豪泽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陈庸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夏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元,由被告陈庸毅与豪泽公司共同负担,并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天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联系人:郑悠联系电话:83006423534034872020-06-2317:23:33:0(2020)粤0112民初3162号原告夏权与被告陈庸毅、广州豪泽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潜江市水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潜江市水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科锐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被告,陈庸毅,有限公司,公告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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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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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张教育与被告陈庸毅、广州豪泽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潜江市水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潜江市水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科锐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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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2民初3161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 粤民初号张教育 被告- 陈庸毅 广州豪泽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潜江市水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潜江市水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广州科锐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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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3161号陈庸毅、广州豪泽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0)粤0112民初3161号原告张教育与被告陈庸毅、广州豪泽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潜江市水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潜江市水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科锐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和上诉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庸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教育支付劳务费288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的劳务费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二、被告广州豪泽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陈庸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张教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陈庸毅与豪泽公司共同负担,并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天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联系人:郑悠联系电话:83006423534034852020-06-2317:23:31:0原告张教育与被告陈庸毅、广州豪泽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潜江市水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潜江市水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科锐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被告,陈庸毅,有限公司,公告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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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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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2民初3163号原告张国超与被告陈庸毅、广州豪泽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潜江市水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潜江市水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科锐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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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2民初3163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 粤民初号张国超 被告- 陈庸毅 广州豪泽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潜江市水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潜江市水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广州科锐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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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3163号陈庸毅、广州豪泽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0)粤0112民初3163号原告张国超与被告陈庸毅、广州豪泽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潜江市水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潜江市水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科锐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和上诉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庸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国超支付劳务费38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的劳务费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二、被告广州豪泽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陈庸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张国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陈庸毅与豪泽公司共同负担,并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天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联系人:郑悠联系电话:83006423534034892020-06-2317:23:35:0(2020)粤0112民初3163号原告张国超与被告陈庸毅、广州豪泽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潜江市水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潜江市水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科锐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被告,陈庸毅,有限公司,公告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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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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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2民初3164号原告彭新发与被告陈庸毅、广州豪泽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潜江市水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潜江市水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科锐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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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2民初3164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 粤民初号彭新发 被告- 陈庸毅 广州豪泽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潜江市水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潜江市水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广州科锐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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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3164号陈庸毅、广州豪泽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0)粤0112民初3164号原告彭新发与被告陈庸毅、广州豪泽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潜江市水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潜江市水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科锐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和上诉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庸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彭新发支付劳务费305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的劳务费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二、被告广州豪泽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陈庸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彭新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陈庸毅与豪泽公司共同负担,并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天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联系人:郑悠联系电话:83006423534034902020-06-2317:23:37:0(2020)粤0112民初3164号原告彭新发与被告陈庸毅、广州豪泽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潜江市水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潜江市水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科锐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被告,陈庸毅,有限公司,公告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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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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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2民初3165号原告丁祥勇与被告陈庸毅、广州豪泽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潜江市水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潜江市水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科锐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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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2民初3165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 粤民初号丁祥勇 被告- 陈庸毅 广州豪泽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潜江市水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潜江市水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广州科锐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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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3165号陈庸毅、广州豪泽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0)粤0112民初3165号原告丁祥勇与被告陈庸毅、广州豪泽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潜江市水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潜江市水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科锐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和上诉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庸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丁祥勇支付劳务费161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的劳务费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二、被告广州豪泽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陈庸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丁祥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陈庸毅与豪泽公司共同负担,并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天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联系人:郑悠联系电话:83006423534034912020-06-2317:23:39:0(2020)粤0112民初3165号原告丁祥勇与被告陈庸毅、广州豪泽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潜江市水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潜江市水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科锐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被告,陈庸毅,有限公司,公告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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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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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2民初3166号原告杨思春与被告陈庸毅、广州豪泽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潜江市水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潜江市水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科锐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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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2民初3166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 粤民初号杨思春 被告- 陈庸毅 广州豪泽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潜江市水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潜江市水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广州科锐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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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3166号陈庸毅、广州豪泽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0)粤0112民初3166号原告杨思春与被告陈庸毅、广州豪泽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潜江市水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潜江市水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科锐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和上诉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庸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思春支付劳务费3001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的劳务费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二、被告广州豪泽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陈庸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杨思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1元,由原告杨思春负担92元、被告陈庸毅与豪泽公司共同负担299元。上述费用原告已预缴,限被告陈庸毅与豪泽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天内向本院缴纳相应费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联系人:郑悠联系电话:83006423534034922020-06-2317:23:41:0(2020)粤0112民初3166号原告杨思春与被告陈庸毅、广州豪泽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潜江市水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潜江市水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科锐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原告,被告,杨思,陈庸毅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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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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