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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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华与广西海之喔商贸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宝迪红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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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民初1327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李俊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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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20-08-04 | 2020-08-14 |
2 |
李俊华与广西海之喔商贸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宝迪红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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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3民初93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李俊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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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19-08-22 | 2020-11-1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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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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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1137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李俊华 当事人- 广西北部湾宝迪红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广西南宁海之喔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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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李俊华诉被告广西南宁海之喔商贸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宝迪红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桂0103民初11378号的民事上诉状。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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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8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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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1137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李俊华 被告- 广西北部湾宝迪红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海之喔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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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李俊华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桂0103民初1137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2月26日16时10分在本院第十一A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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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8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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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368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韦海 当事人- 广西北部湾宝迪红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广西南宁海之喔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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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0)桂0103民初3682号原告韦海与被告广西南宁海之喔商贸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宝迪红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桂0103民初36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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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2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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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368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韦海 当事人- 广西北部湾宝迪红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广西南宁海之喔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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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依法受理(2020)桂0103民初3682号原告韦海诉被告你方、广西北部湾宝迪红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广西南宁海之喔商贸有限公司退还购物款3232元;2、请求判令广西北部湾宝迪红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十倍赔偿金3232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本院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本案定于2020年9月15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19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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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8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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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民初1327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李俊华 当事人- 广西北部湾宝迪红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广西海之喔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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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9)桂0103民初13279号原告李俊华诉被告广西海之喔商贸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宝迪红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天即视为送达。定于2020年8月4日8时30分在本院15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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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2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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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民初1327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李俊华 当事人- 广西北部湾宝迪红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广西海之喔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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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依法受理(2019)桂0103民初13279号原告李俊华诉被告你方、广西北部湾宝迪红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广西海之喔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购物款5256元;2、请求判令广西北部湾宝迪红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赔偿金52560;3、请求判令广西海之喔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广西北部湾宝迪红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赔偿责任;4、请求判令广西北部湾宝迪红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检测费15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广西海之喔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本院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案定于2020年6月2日8时30分在本院第19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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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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