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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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常山天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市诺实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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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常山天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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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宁波金福达电子有限公司、慈溪市诺实电器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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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申请执行人-宁波金福达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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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宁波金福达电子有限公司与慈溪市诺实电器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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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宁波金福达电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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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慈溪市诺实电器有限公司限制消费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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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慈溪市诺实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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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常山天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慈溪市诺实电器有限公司、黄益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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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常山天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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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苏州智旭鸿品电子有限公司、慈溪市诺实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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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智旭鸿品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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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湖北中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市诺实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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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湖北中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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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宁波华乔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慈溪市诺实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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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华乔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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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宁波市鼎圣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诺实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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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鼎圣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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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宁波市鼎圣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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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鼎圣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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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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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浙0822民初18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常山天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慈溪市诺实电器有限公司 黄益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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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常山县人民法院 | G61 | 2019-06-1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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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浙0822执1606号 | 常山县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9-1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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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杨鹏飞诉被告慈溪市诺实电器有限公司、黄益飞、黄其光民间借贷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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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2民初706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杨鹏飞 被告- 慈溪市诺实电器有限公司 黄益飞 黄其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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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2民初7069号慈溪市诺实电器有限公司、黄益飞、黄其光:原告杨鹏飞诉被告慈溪市诺实电器有限公司、黄益飞、黄其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12民初70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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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1 |
2 |
原告宁波华乔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诺实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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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1010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华乔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慈溪市诺实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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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10105号慈溪市诺实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华乔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诺实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03民初101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慈溪市诺实电器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华乔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4474元,并支付自2018年8月2日起以44474元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上述款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967元,由被告慈溪市诺实电器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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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4 |
3 |
原告杨鹏飞诉被告慈溪市诺实电器有限公司、黄益飞、黄其光民间借贷纠纷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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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2民初706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杨鹏飞 被告- 慈溪市诺实电器有限公司 黄益飞 黄其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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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2民初7069号慈溪市诺实电器有限公司、黄益飞、黄其光: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鹏飞诉被告慈溪市诺实电器有限公司、黄益飞、黄其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日起60日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19年1月7日上午9时05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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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7 |
4 |
原告宁波华乔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诺实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材料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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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1010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华乔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慈溪市诺实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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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10105号慈溪市诺实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华乔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诺实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1、被告支付44474元货款;2、被告支付以44474元为基数按年6%为利率计算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至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截止至2018年8月1日,逾期违约金暂计2222.48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2月17日,09时20分在西郊大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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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3 |
5 |
原告宁波市海曙焊圣电子材料厂诉被告慈溪市诺实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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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82民初41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市海曙焊圣电子材料厂 被告- 慈溪市诺实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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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82民初412号慈溪市诺实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海曙焊圣电子材料厂诉被告慈溪市诺实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浙0282民初412号民事裁定书。请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范市人民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承办人:芦吉权书记员:方燕电话:0574-639125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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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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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百庄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诉慈溪市诺实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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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1374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百庄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慈溪市诺实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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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13740号慈溪市诺实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百庄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诺实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82民初1374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慈溪市诺实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市百庄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货款35902.50元,并赔偿自2017年12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案件受理费698元,由被告慈溪市诺实电器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请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范市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承办人:芦吉权书记员:方燕电话:0574-639125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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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9 |
7 |
宁波杭州湾新区银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慈溪市诺实电器有限公司、黄益飞、黄其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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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13949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杭州湾新区银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慈溪市诺实电器有限公司 黄益飞 黄其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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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13949号慈溪市诺实电器有限公司、黄益飞、黄其光: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银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82民初139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慈溪市诺实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银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借款本金1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4.1‰计算的逾期利息;被告黄益飞、黄其光对上述判决确定的被告慈溪市诺实电器有限公司应履行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慈溪市诺实电器有限公司追偿。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请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范市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承办人:芦吉权书记员:方燕电话:0574-639125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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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9 |
8 |
宁波杭州湾新区银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慈溪市诺实电器有限公司、黄益飞、黄其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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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1395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杭州湾新区银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慈溪市诺实电器有限公司 黄益飞 黄其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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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13952号慈溪市诺实电器有限公司、黄益飞、黄其光: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银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82民初1395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慈溪市诺实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银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至2017年10月20日的逾期利息189992元及自2017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6‰计算的逾期利息;若被告慈溪市诺实电器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债务,则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银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慈溪市诺实电器有限公司提供的编号为14-143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抵押财产优先受偿;被告黄益飞、黄其光对上述判决确定的被告慈溪市诺实电器有限公司应履行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慈溪市诺实电器有限公司追偿。本案案件受理费1070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请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范市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承办人:芦吉权书记员:方燕电话:0574-639125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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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9 |
9 |
苏州宏品电子有限公司诉慈溪市诺实电器有限公司、黄益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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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1406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宏品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慈溪市诺实电器有限公司 黄益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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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14069号慈溪市诺实电器有限公司、黄益飞:本院受理的原告苏州宏品电子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82民初1406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慈溪市诺实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宏品电子有限公司货款38039.30元,并赔偿自2017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被告黄益飞对上述判决确定的被告慈溪市诺实电器有限公司应履行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751元,由被告慈溪市诺实电器有限公司、黄益飞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请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范市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承办人:芦吉权书记员:方燕电话:0574-639125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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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9 |
10 |
宁波三辉电子有限公司诉慈溪市诺实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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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1407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秦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慈溪市诺实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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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14071号慈溪市诺实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苏州秦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慈溪市诺实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82民初140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慈溪市诺实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三辉电子有限公司货款129459.07元。本案案件受理费2889元,由被告慈溪市诺实电器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请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范市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承办人:芦吉权书记员:方燕电话:0574-639125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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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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