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台税一稽罚[2020]2 | 台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于2013年至2015年期间通过与西安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签署技术开发合同9份,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29份金额为3639289.00元,后支付款项,西安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收取11%的开票费后将余款3278600.00元汇入你单位员工陈莉菲个人账户。你单位将西安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汇回的资金分别支付给9位专家劳务报酬共3278121.50元,均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造成少代扣代缴944998.88元。上述违法事实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所列之应扣未扣税款行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决定:对应扣未扣行为,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472499.44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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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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