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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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国辉租赁站、陈春林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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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蓬溪县国辉租赁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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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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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923民初1072号原告蓬溪县国辉租赁站与被告廖荣广、杨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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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923民初1072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蓬溪县国辉租赁站 被告- 廖荣广 杨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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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923民初1072号原告蓬溪县国辉租赁站与被告廖荣广、杨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给付下欠租赁费17500元和利息,按月息3%。原来2016年6月10日通过结算下欠租赁费23500元,于2017年2月14日付了租赁费6000元,还下欠租赁费17500元,未付2016年6月10日至2017年2月14日23500元的利息。现要求被告按约定月息3%支付23500元的利息和下欠17500元的本金及利息,17500元的利息从2017年2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22日9时00分在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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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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