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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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浙0203执5769号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1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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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甬海曙劳人仲案(2019)24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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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甬海曙劳人仲案(2019)245号 | 人事争议 |
原告- 石敏 被告- 宁波市股权托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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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股权托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石敏与你公司补发工资争议案,已于2019年6月6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浙甬海曙劳人仲案(2019)245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裁决结果如下:被申请人宁波市股权托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石敏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的工资(应发额)46194.3元,限于本裁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完结;驳回申请人石敏的其它仲裁请求。特此公告宁波市海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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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2 |
2 |
浙甬海曙劳人仲案(2019)24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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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甬海曙劳人仲案(2019)245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石敏 被告- 宁波市股权托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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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股权托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石敏与你公司关于补发工资争议案(浙甬海曙劳人仲案(2019)245号),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案件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有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9年4月26日上午9时在本委仲裁三庭(地址:海曙区解放南路259号房地产大厦9楼902室)开庭审理此案,请提前到本委办理手续并准时到庭参加庭审。逾期不到庭,本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作出缺席裁决。特此公告。宁波市海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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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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