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2 | 原河北省平山县国家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上述违法行为,属于《河北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及其《裁量基准》“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违法行为中“逾期30日以上,首次违反该规定且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罚款,逾期每增加15日累加5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元罚款,逾期每增加15日累加100元罚款”裁量阶次的情形。拟对你单位处以850元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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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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