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吉环罚字〔2017〕6号 |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
长春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大气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罚款陆拾陆万贰仟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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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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