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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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秋野等曾彦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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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825民初224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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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县人民法院 | 2021-08-26 | 2021-09-30 |
2 |
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金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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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825民初144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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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县人民法院 | 2021-07-08 | 2021-10-06 |
3 |
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邱玉英、缪樟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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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825民初93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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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县人民法院 | 2021-04-23 | 2021-05-06 |
4 |
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某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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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825民特203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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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县人民法院 | 2021-04-09 | 2021-05-06 |
5 |
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某、孙某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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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825民特145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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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县人民法院 | 2021-03-19 | 2021-03-30 |
6 |
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县汇龙生态养殖场、胡某1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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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825民初54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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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县人民法院 | 2021-03-17 | 2021-04-07 |
7 |
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赖利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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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825民初45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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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县人民法院 | 2021-03-12 | 2021-03-16 |
8 |
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蓝秀梅、揭水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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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825民初42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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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县人民法院 | 2021-03-11 | 2021-03-16 |
9 |
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叶水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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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825民初48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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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县人民法院 | 2021-03-08 | 2021-03-16 |
10 |
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叶水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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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825民初48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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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县人民法院 | 2021-03-08 | 2021-03-1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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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825民初71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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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825民初71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龙游广源木业有限公司 李福春 姚惠芬 齐慧宾 郑庆林 李赛茶 金华市豪尔康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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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庆林、李赛茶、金华市豪尔康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龙游广源木业有限公司、李福春、姚惠芬、齐慧宾、郑庆林、李赛茶、金华市豪尔康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825民初7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浙江龙游广源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649373.71元及其利息(截至2020年10月14日的利息为3101.6元,此后至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付);二、李福春、姚惠芬、齐慧宾、郑庆林、李赛茶、金华市豪尔康电器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25元,由浙江龙游广源木业有限公司、李福春、姚惠芬、齐慧宾、郑庆林、李赛茶、金华市豪尔康电器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湖镇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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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1 |
2 |
(2020)民终89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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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民终89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周晨 李晓倩 被上诉人- 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浙江龙福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李福春 姚惠芬 当事人- 浙江龙福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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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晨、李晓倩: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周晨、李晓倩与被上诉人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浙江龙福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李福春、姚惠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民终890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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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7 |
3 |
(2018)浙0825民初186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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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825民初186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肖雪云 金桂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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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雪云、金桂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25民初186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肖雪云归还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9922.82元并支付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据实计付的利息,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金桂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6元,公告费260元,合计826元,由肖雪云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湖镇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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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0 |
4 |
(2018)浙0825民初186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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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825民初186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肖雪云 金桂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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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雪云、金桂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肖雪云归还原告借款29922.82元并支付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据实计付的利息;二、被告金桂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湖镇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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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1 |
5 |
(2017)浙0825民初80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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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5民初80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傅翠香 郑建 李绍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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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绍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傅翠香、郑建、李绍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825民初8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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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2 |
6 |
(2015)浙衢商终字第15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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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衢商终字第15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方红建 尹伟贞 孙伟东 江青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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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伟贞:本院受理上诉人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上诉人方红建、尹伟贞、孙伟东、江青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浙衢商终字第1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上诉人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上诉。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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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05 |
7 |
(2014)衢龙商初字第13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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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衢龙商初字第13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毛瑞云 王成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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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瑞云、王成龙:本院受理的原告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衢龙商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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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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