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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长乐区

    福州市长乐区永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福州市长乐区首占镇广场南路888号永荣城市广场顶层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16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16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长乐永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陈泽鑫 陈聪猛 福建省山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刘芬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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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G34 2019-08-20
    2 (2019)闽01民终1349号 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 福建省台福食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郑成标 福州振华化纤有限公司 福建省鑫东华实业有限公司 郑贞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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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G95 2019-08-18
    3 (2017)闽0104民初322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长乐永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杨巧莉 吴茂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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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G64 2018-10-28
    4 (2018)闽0102民初4739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长乐永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刘达添 余桂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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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G05 2018-08-21
    5 (2017)闽0104民初448号 -

    原告- 长乐永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陈聪猛 刘芬芬 陈泽鑫 福建省山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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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G67 2018-06-19
    6 (2017)闽0104民初447号 -

    原告- 长乐永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陈泽鑫 陈聪猛 福建省山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刘芬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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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一、四版中缝 2018-06-15
    7 (2017)闽0104民初448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长乐永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陈聪猛 刘芬芬 陈泽鑫 福建省山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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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G51 2018-06-14
    8 (2017)闽0104民初44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长乐永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陈泽鑫 陈聪猛 福建省山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刘芬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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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G51 2018-06-14
    9 (2018)闽01民终3213号 借款合同纠纷

    被上诉人- 郑成东 郑振官 福建省鑫东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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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G60 2018-06-07
    10 (2017)闽01民终5998号 -

    上诉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 被上诉人- 福州开发区旺盛达贸易有限公司 福州盛富建材有限公司 连江县晓沃陆岛交通码头有限公司 柯娇俤 郑丽金 柯富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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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G08 2018-04-12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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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112民初298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福州市长乐区永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陈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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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市长乐区永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小花、陈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12民初29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谢小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州市长乐区永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5万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20年8月19日结息349363元;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息)。2.谢小花不履行上述债务时,福州市长乐区永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以其抵押的位于福州市马尾区马尾街道江滨东大道68号名城港湾二区55#楼104单元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额185万元限度内优先受偿(榕房权证R字第1350483号)。3.陈东对谢小花的上述应还款项,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陈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谢小花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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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1
    2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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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112民初298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福州市长乐区永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陈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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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东(男,198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州市台江区透龙街6号E区利安苑6#201单元,原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江滨东大道188号阳光瑞景三期,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350103198610252311。)本院受理原告福州市长乐区永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小花、陈东借款合同纠纷(2020)闽0112民初2985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谢小花偿还原告福州市长乐区永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850000元,及利息(含逾期利息)(暂算至2020年8月31日止为358860元,自2020年9月1日起利息(含逾期利息)按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即年利率15.4%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2、请求判令原告福州市长乐区永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谢小花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福州市马尾区马尾街道江滨东大道68号名城港湾二区55#楼104单元房产(不动产权证编号为:榕房权证R字第1350483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前述第一项诉讼请求项下的债权优先受偿。3、被告陈东对前述第一项诉讼请求项下被告谢小花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两被告应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月26日下午15时00分在长乐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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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9
    3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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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112民初1029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福州市长乐区永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陈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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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东(男,198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透龙街6号E区利安苑6#201单元,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350103198610252311。)本院受理原告福州市长乐区永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2020)闽0112民初1029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谢小花偿还原告福州市长乐区永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850000元,及利息(含逾期利息)(截至2020年2月29日止为335826元,自2020年3月1日起利息(含逾期利息)应按借款本金1850000元的月息2%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2.请求判令原告福州市长乐区永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谢小花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福州市马尾区马尾街道江滨东大道68号名城港湾二区55#楼104单元房产(不动产权证编号为:榕房权证R字第1350483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前述第一项诉讼请求项下的债权优先受偿;3.被告陈东对前述第一项诉讼请求项下被告谢小花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两被告应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如有)。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8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长乐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 展开
    2020-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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