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万灵枝、竺小霞、浙江全顺丝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683执恢93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全顺丝线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20-07-20 | 2020-07-27 |
2 |
重庆保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张士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9)浙06民终55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重庆保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4-15 | 2020-07-22 |
3 |
张士钟与重庆保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嵊州万顺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7)浙0683民初869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张士钟 收起
...
展开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18-12-27 | 2020-07-22 |
4 |
重庆保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张士钟、嵊州万顺投资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8)浙06民辖终4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重庆保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1-16 00:00:00 | 2018-08-15 |
5 |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嵊州市保尔模具材料有限公司、浙江保尔模具成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6)浙0602民初1162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收起
...
展开
|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17-01-05 | 2017-09-29 |
6 |
万灵枝、竺小霞、浙江全顺丝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
-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全顺丝线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7 |
重庆保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张士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重庆保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8 |
张士钟与重庆保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嵊州万顺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张士钟 收起
...
展开
|
- | - | - |
9 |
重庆保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张士钟、嵊州万顺投资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重庆保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10 |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嵊州市保尔模具材料有限公司、浙江保尔模具成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收起
...
展开
|
- | - |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17)浙0683民初8690号原告张士钟与被告重庆保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嵊州万顺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全顺丝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7)浙0683民初869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张士钟 被告- 重庆保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嵊州万顺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全顺丝线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重庆保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嵊州万顺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全顺丝线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士钟诉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683民初8690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重庆保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403593.5元,支付利息(截止2016年6月30日的利息为620874.69元,2016年7月1日起的利息按本金3403593.5元以年利率12%计算),支付原告维权律师代理费10万元。2.判令嵊州万顺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全顺丝线有限公司对重庆保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2月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丁海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英、董瑛英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
展开
|
2017-11-08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