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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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凯特电子有限公司、广东得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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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民初61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凯特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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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7-09 | 2021-0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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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锦春锡制品有限公司、广东得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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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保15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新锦春锡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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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5-18 | 2021-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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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鸿海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得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爱充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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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3民初306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鸿海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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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1-01-29 | 2021-02-22 |
4 |
深圳市凯特电子有限公司、广东得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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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执保62号 |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
申请人-深圳市凯特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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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1-26 | 2021-04-06 |
5 |
深圳市域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爱充充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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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财保265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深圳市域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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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11-24 | 2020-12-30 |
6 |
东莞市全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得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爱充充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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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1财保927号 | - |
原告-东莞市全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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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1-17 | 2021-0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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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鸿宸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得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爱充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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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911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鸿宸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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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11-12 | 2020-12-11 |
8 |
东莞市创慧电子有限公司与广东得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爱充充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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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3财保1305号 | 保险纠纷 |
申请人-东莞市创慧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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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0-06-12 | 2020-1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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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川县桑迪电子有限公司与广东得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爱充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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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执保1018号 | 财产保全 |
原告-遂川县桑迪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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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06-03 | 2020-08-19 |
10 |
遂川县桑迪电子有限公司、广东得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爱充充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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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394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遂川县桑迪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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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06-03 | 2020-08-13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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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9执9648号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9-2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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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粤0391民初331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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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91民初3318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 深圳爱充充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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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91民初3318号深圳爱充充科技有限公司:原告蒲翠莲与被告深圳爱充充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为(2022)粤0391民初3318号。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7月21日09时30分在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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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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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91民初331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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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91民初3317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 深圳爱充充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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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91民初3317号深圳爱充充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叶相龙与被告深圳爱充充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为(2022)粤0391民初3317号。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7月21日09时30分在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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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2 |
3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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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91民初3318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蒲翠莲 被告- 深圳爱充充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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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391民初3318号 深圳爱充充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蒲翠莲与被告深圳爱充充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为(2022)粤0391民初3318号。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7月21日09时30分在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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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5 |
4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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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91民初3317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叶相龙 被告- 深圳爱充充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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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391民初3317号 深圳爱充充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叶相龙与被告深圳爱充充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为(2022)粤0391民初3317号。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7月21日09时30分在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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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5 |
5 |
(2021)粤0391执异22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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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执异229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 深圳爱充充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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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爱充充科技有限公司、盛剑明:本院在执行异议人何玉川与被执行人深圳爱充充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异议人何玉川向本院提出追加盛剑明为被执行人的书面异议,案号为(2021)粤0391执异229号。因你方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追加申请书、执行听证通知书、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7日即视为送达。听证时间定于2021年08月30日14时30分,听证地点为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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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0 |
6 |
(2021)粤0310民初61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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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民初61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爱充充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得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凯特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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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0民初612号深圳爱充充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凯特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得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爱充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10民初6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广东得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凯特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9599.9元元及付款利息(分别以56999.06元、59217.61元、48403.34元、34516.18元、463.7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依次从2020年10月1日、2020年11月1日、2020年12月1日、2021年2月1日、2021年3月1日起计算至生效判决确认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深圳爱充充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得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凯特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18元、保全费1526元(原告深圳市凯特电子有限公司均已预交),由被告广东得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爱充充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迳付径付原告。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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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2 |
7 |
(2021)粤0310民初61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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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民初612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爱充充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得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凯特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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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0民初612号之一深圳爱充充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凯特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得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爱充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10民初6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得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爱充充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1261.29元的财产。保全费1526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凯特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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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 |
8 |
(2021)粤0391执异10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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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执异101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 深圳爱充充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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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爱充充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异议人何玉川与被执行人深圳爱充充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异议人何玉川向本院提出追加广东得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书面异议,案号为(2021)粤0391执异101号。因你方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追加申请书、执行听证通知书、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7日即视为送达。听证时间定于2021年04月27日14时30分,听证地点为本院第十七法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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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9 |
9 |
(2021)粤0310民初61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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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民初61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爱充充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得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凯特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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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0民初612号深圳爱充充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凯特电子有限公司诉你广东得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爱充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10民初612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2021年5月17日14时30分在坑梓第一审判法庭(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法庭路1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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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5 |
10 |
(2021)粤0391执229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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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执229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何玉川 被告- 深圳爱充充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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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执229号深圳爱充充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何玉川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0】9675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91执22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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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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