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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洪涛餐饮

    上海洪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第22幢CQ127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上海宝龙康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洪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晓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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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8民初2158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宝龙康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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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2021-03-18 2021-03-18
    2

    上海宝瞻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洪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晓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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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8民初2120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宝瞻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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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2021-03-18 2021-03-18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送达裁判文书——上海洪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晓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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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8民初2120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宝瞻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李晓敏 上海洪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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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8民初21207号上海洪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晓敏:本院受理上海宝瞻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上海洪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晓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沪0118民初212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青浦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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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9
    2

    送达裁判文书——上海洪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晓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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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8民初2158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宝龙康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李晓敏 上海洪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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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8民初21588号上海洪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晓敏:本院受理上海宝龙康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洪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晓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沪0118民初215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青浦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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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9
    3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洪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晓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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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8民初2158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宝龙康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洪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李晓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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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8民初21588号上海洪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晓敏:本院受理上海宝龙康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洪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晓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青浦区人民法院2020年11月2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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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26
    4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洪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晓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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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8民初2120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宝瞻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洪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李晓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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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8民初21207号上海洪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晓敏:本院受理上海宝瞻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上海洪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晓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青浦区人民法院2020年11月2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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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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