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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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黄市监处字[2022]57号 |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穗黄市监处字〔2022〕x号当事人:广州君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JLE0A住所: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翔二路31号自编四栋二楼自编201法定代表人:李万雄2021年11月29日,本局对“翠泷苑”楼盘售楼中心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本局遂立案进行调查。经查明,从2020年11月20日至2021年12月14日期间,当事人为推销其开发的“翠泷苑”楼盘,于该楼盘3楼样板间发布含有“五纵五横高速、百度距离约20km,约30分钟达珠江新城无缝对接大湾区生活圈”内容的广告。该广告由当事人委托广州凡奇广告有限公司设计,委托广州市艺宏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制作和安装,最终由当事人定稿发布。上述广告设计费用为7万元,安作、安装费用为1988.8元,广告费用共计71988.8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关于翠泷苑命名的批复》复印件1份;2.当事人的《授权书》2份、法定代表人李万雄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委托人丘瑞芸身份证复印件、谭秋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3.广州凡奇广告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融创·翔龙广府壹号项目广告服务合同》(合同编号1720101739)复印件1份(共17页)、灯箱画面复印件1份(共9页)、《付款回单》复印件1份;4.广州市艺宏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融创华南区域广佛公司融创翔龙广府壹号11-12月物料制作合同》(合同编号为1720502309)复印件1份(共13页)、灯箱画面复印件1份、《付款回单》复印件1份、融创翔龙广府壹号11-12月物料制作清单1份;5.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2份、当事人《询问笔录》4份、广州凡奇广告有限公司《询问笔录》1份和广州市艺宏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询问笔录》1份;6.当事人提供的《融创·翔龙广府壹号项目广告服务合同》(合同编号1720101739)(共17页)和《融创华南区域广佛公司融创翔龙广府壹号11-12月物料制作合同》(合同编号为1720502309)复印件各1份(共13页);7.当事人提供的灯箱画面1份(共9页);8.涉案广告的付款回单复印件1份(共2页);9.当事人与广州凡奇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付款申请材料1份,营销工作成果证明审批表复印件1份(共23页);10.当事人与广州市艺宏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付款申请材料1份,营销工作成果证明审批表复印件1份(共26页);11.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证据提取单6张;12.整改报告1份(共9页),关于“翠泷苑”项目宣传广告的整改报告(共4页);13.关于“翠泷苑”项目宣传广告及奖牌来源的情况说明(共4页);14.《责令改正通知书》2份;15.《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关于翠泷苑命名的批复》1份(共2页);16.项目加强宣传资料说明照片2张;17.“翠泷苑”规划方案总平面图复印件1张。2022年2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黄市监告字〔2022〕39号),告知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指的广告主。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广告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二、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三、罚款1700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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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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