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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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天津市金日达低压电器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英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天津市科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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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天津市金日达低压电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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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天津市金日达低压电器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英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天津市科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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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天津市金日达低压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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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天津市钰华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科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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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天津市钰华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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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杭州振泽磁业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科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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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杭州振泽磁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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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殷学龙与天津市科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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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殷学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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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赵冬月与天津市科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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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赵冬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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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张金良与天津市科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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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张金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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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科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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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作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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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天津市钰华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科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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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钰华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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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杭州振泽磁业有限公司、天津市科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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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振泽磁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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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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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天津市钰曦餐饮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科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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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G18 | 2019-02-21 |
2 | (2018)津0115民初731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天津市科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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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G16 | 2019-02-21 |
3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姚铁雷 被告- 天津市科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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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G27 | 2018-11-06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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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津0115执恢36号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1 | 详情 |
2 | (2020)津0115执恢871号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21 | 详情 |
3 | (2020)津0115执恢679号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27 | 详情 |
4 | (2020)津0115执214号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08 | 详情 |
5 | (2020)津0115执218号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08 | 详情 |
6 | (2018)津0115执2052号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5-23 | 详情 |
7 | (2018)津0115执1521号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4-10 | 详情 |
8 | (2018)津0115执550号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部分未履行 | 2018-01-24 | 详情 |
9 | (2017)津0113执787号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7-04-25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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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任小珍诉天津市科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宝劳人仲裁字[2019]第148号)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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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宝劳人仲裁字[2019]第148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任小珍 当事人- 天津市科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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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任小珍诉你公司计时工资等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宝劳人仲裁字[2019]第148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天津市科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任小珍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8月30日期间工资16230元;二、被申请人天津市科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任小珍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工资2705元;三、驳回申请人任小珍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一式三份。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裁决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本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天津市宝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9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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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6 |
2 |
关于齐汝学诉天津市科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宝劳人仲裁字[2019]第147号)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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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宝劳人仲裁字[2019]第147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齐汝学 当事人- 天津市科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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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齐汝学诉你公司计时工资等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宝劳人仲裁字[2019]第147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天津市科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齐汝学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8月30日期间工资12000元;二、被申请人天津市科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齐汝学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工资2000元;三、驳回申请人齐汝学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一式三份。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裁决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本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天津市宝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9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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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6 |
3 |
关于任小珍诉天津市科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宝劳人仲裁字[2019]第148号)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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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宝劳人仲裁字[2019]第148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任小珍 被告- 天津市科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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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任小珍诉你公司计时工资等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宝劳人仲裁字[2019]第148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天津市科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任小珍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8月30日期间工资16230元;二、被申请人天津市科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任小珍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工资2705元;三、驳回申请人任小珍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一式三份。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裁决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本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天津市宝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9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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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9 |
4 |
关于齐汝学诉天津市科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宝劳人仲裁字[2019]第147号)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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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宝劳人仲裁字[2019]第147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齐汝学 被告- 天津市科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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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齐汝学诉你公司计时工资等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宝劳人仲裁字[2019]第147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天津市科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齐汝学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8月30日期间工资12000元;二、被申请人天津市科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齐汝学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工资2000元;三、驳回申请人齐汝学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一式三份。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裁决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本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天津市宝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9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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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9 |
5 |
关于任小珍诉天津市科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宝劳人仲案字[2019]第199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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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宝劳人仲案字[2019]第199号 | 人事争议 |
原告- 任小珍 被告- 天津市科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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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任小珍诉你公司要求计时工资等争议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津宝劳人仲案字[2019]第199号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内,逾期不影响案件处理,本委定于2019年8月13日上午9时在仲裁二庭(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广阳路交口西侧天津市宝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五楼,联系电话:022-29242238)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天津市宝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5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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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0 |
6 |
关于齐汝学诉天津市科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宝劳人仲案字[2019]第198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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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宝劳人仲案字[2019]第198号 | 人事争议 |
原告- 齐汝学 被告- 天津市科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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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齐汝学诉你公司要求计时工资等争议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津宝劳人仲案字[2019]第198号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内,逾期不影响案件处理,本委定于2019年8月13日上午9时在仲裁二庭(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广阳路交口西侧天津市宝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五楼,联系电话:022-29242238)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天津市宝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5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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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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