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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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盛英、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圣帝天骄家具厂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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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温盛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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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温盛英与宁新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圣帝天骄家具厂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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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温盛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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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佛山市顺德区溢之品皮革有限公司、宁新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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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溢之品皮革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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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陆燕珍、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圣帝天骄家具厂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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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陆燕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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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陈建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圣帝天骄家具厂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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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陈建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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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陆丽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圣帝天骄家具厂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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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陆丽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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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宋四连、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圣帝天骄家具厂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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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宋四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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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圣帝天骄家具厂与陆燕珍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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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圣帝天骄家具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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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陆燕珍、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圣帝天骄家具厂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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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陆燕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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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刘顺秀与宁新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圣帝天骄家具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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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合美皮革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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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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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606民初2055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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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2055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温盛英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圣帝天骄家具厂 宁新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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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圣帝天骄家具厂、宁新华:本院受理原告温盛英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圣帝天骄家具厂、宁新华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606民初205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圣帝天骄家具厂、宁新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温盛英支付拖欠劳动报酬527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8.26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圣帝天骄家具厂、宁新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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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4 |
2 |
(2019)粤0606民初2055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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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2055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温盛英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圣帝天骄家具厂 宁新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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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圣帝天骄家具厂、宁新华:原告温盛英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圣帝天骄家具厂、宁新华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无法直接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送达给你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二被告向原告支付52730元;2、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定于二○二〇年二月二十日上午十时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龙江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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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0 |
3 |
(2019)粤0606民初1140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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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11409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刘细英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圣帝天骄家具厂 宁新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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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圣帝天骄家具厂、宁新华:原告刘细英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圣帝天骄家具厂、宁新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民事判决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圣帝天骄家具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细英支付工资人民币31123元;二、被告宁新华对上述第一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圣帝天骄家具厂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9.04元(已申请缓交),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圣帝天骄家具厂、宁新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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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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