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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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梦倩、汪炳良等与杭州奇客巴士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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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6民初8186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朱梦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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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3-05 | 2021-04-01 |
2 |
浙江七月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奇客巴士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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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执490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七月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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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1-02-23 | 2021-03-05 |
3 |
广州图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奇客巴士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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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1456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图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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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1-02-05 | 2021-05-14 |
4 |
东莞市安道光电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与杭州奇客巴士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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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1民初1305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光电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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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1-29 | 2021-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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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诺隐家居有限公司与杭州奇客巴士科技有限公司、李晓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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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1730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诺隐家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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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1-01-05 | 2021-02-23 |
6 |
杭州慧了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奇客巴士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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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6执1728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慧了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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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2-07 | 2020-12-31 |
7 |
杭州聚米家居有限公司、杭州奇客巴士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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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6执2216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聚米家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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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2-03 | 2020-12-31 |
8 |
庞艳玲、杭州奇客巴士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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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6执2909号之一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庞艳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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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2-03 | 2020-12-31 |
9 |
杭州聚米家居有限公司、杭州奇客巴士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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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破申138号 | - |
申请人-杭州聚米家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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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1-01-12 |
10 |
杭州大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奇客巴士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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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5民初3915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大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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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0-11-20 | 2021-01-07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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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106执3637号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29 | 详情 |
2 | (2021)浙0106执3476号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21 | 详情 |
3 | (2021)浙0106执3475号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21 | 详情 |
4 | (2021)浙0106执3474号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21 | 详情 |
5 | (2021)浙0106执3473号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21 | 详情 |
6 | (2021)粤0307执8866号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29 | 详情 |
7 | (2021)浙0302执1984号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26 | 详情 |
8 | (2021)浙0106执827号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3 | 详情 |
9 | (2021)浙0106执392号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3 | 详情 |
10 | (2020)粤0306执31362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0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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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105民初655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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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5民初655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采枫科技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奇客巴士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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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05民初6552号杭州奇客巴士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采枫科技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奇客巴士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5民初655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杭州奇客巴士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采枫科技技术有限公司支付43741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浙江法院网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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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5 |
2 |
(2020)浙0105民初6978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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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5民初697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奇客巴士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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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奇客巴士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诉讼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5民初697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杭州奇客巴士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克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4966元及利息(暂算至2020年7月31日为3114元,此后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4.2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克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0元,由原告安克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元,被告杭州奇客巴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0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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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9 |
3 |
(2021)浙0106民初350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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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6民初350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文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奇客巴士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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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06民初3502号杭州奇客巴士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文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奇客巴士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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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7 |
4 |
(2020)粤0112民初14569号原告广州图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奇客巴士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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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1456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图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奇客巴士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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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14569号杭州奇客巴士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图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奇客巴士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112民初145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杭州奇客巴士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图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9381元及利息(以139381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再上浮50%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再上浮50%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4元,由被告杭州奇客巴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538165012021-03-0418:42:47:752(2020)粤0112民初14569号原告广州图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奇客巴士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判决,有限公司,公告,科技,送达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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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7 |
5 |
(2020)浙0110民初17308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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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1730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诺隐家居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奇客巴士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湾道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湾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星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奇客巴士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杭州奇客巴士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银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洛可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李晓鹏 赵美娟 戎慧 洪根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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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17308号之一深圳市湾道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湾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星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奇客巴士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奇客巴士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银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诺隐家居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奇客巴士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湾道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湾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星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奇客巴士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奇客巴士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银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洛可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晓鹏、赵美娟、戎慧、洪根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0民初17308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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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2 |
6 |
(2020)浙0110民初1730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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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1730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诺隐家居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奇客巴士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湾道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湾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星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奇客巴士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杭州奇客巴士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银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洛可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李晓鹏 赵美娟 戎慧 洪根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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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17308号深圳市湾道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湾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星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奇客巴士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奇客巴士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银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诺隐家居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奇客巴士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湾道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湾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星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奇客巴士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奇客巴士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银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洛可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晓鹏、赵美娟、戎慧、洪根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4日9时在本院塘栖法庭第四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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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4 |
7 |
(2020)粤0307民初18832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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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1883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极客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奇客巴士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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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18832号之二杭州奇客巴士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极客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2020)粤0307民初18832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杭州奇客巴士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极客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货款65110元;二、被告杭州奇客巴士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极客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6511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杭州奇客巴士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8元,由被告杭州奇客巴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极客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已预交的155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杭州奇客巴士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558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注:本公告于2020年12月9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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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9 |
8 |
(2020)浙0302民初423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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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302民初423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温州市三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奇客巴士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奇客巴士科技有限公司温州鹿城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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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302民初4237号杭州奇客巴士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奇客巴士科技有限公司温州鹿城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三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奇客巴士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奇客巴士科技有限公司温州鹿城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302民初42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确认原告温州市三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奇客巴士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9年10月15日解除;二、被告杭州奇客巴士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奇客巴士科技有限公司温州鹿城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温州市三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9798元及滞纳金(以9798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物业管理费3266元及滞纳金(以3266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杭州奇客巴士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奇客巴士科技有限公司温州鹿城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温州市三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装修补贴款130万元;四、被告杭州奇客巴士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奇客巴士科技有限公司温州鹿城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温州市三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三个月的商铺空置期经济损失81000元、三个月装修免租期损失60750元、六个月营业免租期损失121500元;五、被告杭州奇客巴士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奇客巴士科技有限公司温州鹿城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将杭州奇客巴士科技有限公司温州鹿城分公司登记在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鞋都大道235号5050滨江国际广场1层L1001-L1002商铺的经营住所迁出;六、驳回原告温州市三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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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9 |
9 |
(2020)粤0112民初14569号原告广州图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奇客巴士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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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1456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图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奇客巴士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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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14569号杭州奇客巴士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图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奇客巴士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39381元并向原告赔偿截至实际支付日的逾期付款损失);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2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2月2日上午10时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536454062020-11-1120:14:39:878(2020)粤0112民初14569号原告广州图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奇客巴士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原告,被告,逾期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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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0 |
10 |
浙杭西湖劳人仲案(2020)114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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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西湖劳人仲案(2020)1147号 | 人事争议 |
原告- 江汉文 被告- 杭州奇客巴士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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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奇客巴士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江汉文诉你单位工资争议案(浙杭西湖劳人仲案(2020)1147号),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仲裁裁决书。你单位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上述裁决书(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858号西湖区行政服务中心西楼416),逾期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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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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