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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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宁海综执〔2020〕罚决字第08-0012号 | 宁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10月22日9时21分,宁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宁海县深甽镇凤山北路**号的宁海县深甽镇**小吃店店内燃气瓶实名登记情况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通过扫描气瓶二维码检查,发现该店内1个规格15KG的燃气瓶(气瓶编号EB449300****),登记单位和充装单位均为宁海县城北液化气有限公司,存在燃气用户身份信息未录入和配送信息录入错误的现象,其中燃气用户身份信息中客户名称和身份证号信息为空白;配送信息中送达日期错误,末次充装时间为2020年8月10日,送达日期为2020年3月31日。执法人员立即联系当事人宁海县城北液化气有限公司,并向其签发了《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在2020年10月23日8时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0年10月23日8时20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宁海县城北液化气有限公司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查确认,当事人宁海县城北液化气有限公司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宁海县深甽镇凤山北路**号的宁海县深甽镇**小吃店店内燃气瓶(气瓶编号EB449300****)的燃气用户身份信息中客户名称和身份证号信息仍为空白,配送信息中送达日期仍然错误。当事人宁海县城北液化气有限公司瓶装燃气的销售者未查验并登记购买者身份信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四十四条及《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宁海县城北液化气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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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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