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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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徐登峰与熊立伏、张平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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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8633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徐登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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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6-15 | 2021-08-03 |
2 |
郑喻文与熊立伏、张平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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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18722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郑喻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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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5-10 | 2021-06-02 |
3 |
郑喻文与熊立伏、张平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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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18723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郑喻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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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5-10 | 2021-06-02 |
4 |
李志明与深圳市幸福人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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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410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李志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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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1-01-11 |
5 |
莫志欣与深圳市幸福人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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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1129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莫志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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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0-23 | 2020-12-24 |
6 |
深圳市幸福人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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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执13486号 | 其他案由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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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0-13 | 2021-01-01 |
7 |
深圳市幸福人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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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执13487号 | 其他案由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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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0-13 | 2021-01-01 |
8 |
甘海军与向孙荣、深圳市幸福人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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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99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甘海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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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9-29 | 2020-11-03 |
9 |
徐登峰、深圳市幸福人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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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执13866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徐登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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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8-14 | 2021-01-12 |
10 |
深圳市幸福人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窦业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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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执242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幸福人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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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5-22 | 2020-09-04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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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303民初135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幸福人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林洲 汽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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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52 | 2018-05-06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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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3执13866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6-19 | 详情 |
2 | (2020)粤0303执13487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6-08 | 详情 |
3 | (2020)粤0303执13486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6-08 | 详情 |
4 | (2019)粤0303执22767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2-11 | 详情 |
5 | (2019)粤0303执22756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2-1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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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3民初100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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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100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星云博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幸福人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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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1007号深圳市幸福人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星云博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刘颖与被告张平、深圳市幸福人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星云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10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许原告刘颖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颖负担。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9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刘颖。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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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30 |
2 |
(2021)粤0305执10941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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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09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李志明 当事人- 深圳市幸福人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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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0941号之一深圳市幸福人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志明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4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094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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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
3 |
(2021)粤0303民初863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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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8633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徐登峰 当事人- 深圳市幸福人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陈小丽 张平 张吉恒 熊立伏 张园 深圳市前海第一幸福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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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8633号熊立伏、张平、张吉恒、张园、陈小丽、深圳市幸福人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第一幸福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徐登峰与被告熊立伏、张平、张吉恒、张园、陈小丽、深圳市前海第一幸福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幸福人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86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追加被告熊立伏为(2020)粵0303执1386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并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49万的范围内对上列执行案件项下的债务对原告徐登峰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二、追加被告张平为(2020)粵0303执1386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并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2550万的范围内对上列执行案件项下的债务对原告徐登峰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追加被告张园为(2020)粵0303执1386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并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1450万的范围内对上列执行案件项下的债务对原告徐登峰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追加被告张吉恒为(2020)粵0303执1386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并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1000万的范围内对上列执行案件项下的债务对原告徐登峰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五、追加被告陈小丽为(2020)粵0303执1386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并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2550万的范围内对上列执行案件项下的债务对原告徐登峰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六、追加被告深圳市前海第一幸福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2020)粵0303执1386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并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4999.5万的范围内对上列执行案件项下的债务对原告徐登峰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六被告共同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付,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六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05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2020)粤0303执异476号执行异议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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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7 |
4 |
(2021)粤0303执异28、2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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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执异28、2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郑喻文 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第一幸福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幸福人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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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执异28、29号深圳市幸福人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张平、张园、张吉恒、陈小丽、深圳市前海第一幸福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2019)粤0303执22756、22767号申请执行人郑喻文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幸福人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案中,异议人郑喻文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郑喻文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特此公告(本公告刊登于本院网站)。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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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2 |
5 |
(2021)粤0303民初100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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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100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刘颖 被告- 深圳市星云博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幸福人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张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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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1007号深圳市幸福人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星云博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刘颖与被告张平、深圳市幸福人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星云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100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详见起诉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7月16日09时30分在【广东省广州花都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法院联系人:林欣燕电话:0755-2503840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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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2 |
6 |
(2021)粤0303民初863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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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8633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第一幸福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幸福人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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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8633号张平、熊立伏、张吉恒、张园、陈小丽、深圳市前海第一幸福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幸福人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原告徐登峰与被告熊立伏、张平、张吉恒、张园、陈小丽、深圳市前海第一幸福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幸福人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8633号。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追加第三人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15日09时30分在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法院联系人:唐助理电话:0755-2503809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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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1 |
7 |
(2021)粤0303执异28、2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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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执异28、2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郑喻文 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第一幸福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幸福人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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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执异28、29号深圳市幸福人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张平、张园、张吉恒、陈小丽、深圳市前海第一幸福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2019)粤0303执22756、22767号申请执行人郑喻文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幸福人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案中,异议人郑喻文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申请书及证据副本。你方应在收到申请书及证据副本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相应证据,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特此公告(本公告刊登于本院网站)。联系人:林助理联系电话:22725036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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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5 |
8 |
(2020)粤0305民初24104号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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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410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李志明 被告- 深圳市幸福人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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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4104号深圳市幸福人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原告李志明诉被告深圳市幸福人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民初24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解除原、被告双方2019年11月7日签定的《代购合同》;二、被告深圳市幸福人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志明退还定金69000元及违约金38960元;三、驳回原告李志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29.6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联系人:黄爱香联系电话:0755-86609554邮寄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9号粤海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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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2 |
9 |
(2020)粤0305民初24104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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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410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幸福人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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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4104号深圳市幸福人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志明与被告深圳市幸福人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2410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2月18日16时30分在粤海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南山法院联系人:黄爱香联系电话:075586609554邮寄地址:南山区常兴路9号粤海法庭604办公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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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30 |
10 |
(2020)粤0303民初99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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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99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甘海军 被告- 向孙荣 深圳市幸福人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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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幸福人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原告甘海军诉被告向孙荣、深圳市幸福人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0年9月8日9时30分在本院八楼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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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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