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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派丝绸

    深圳南派丝绸控股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东门中路东门天地大厦裙楼S3082之一
    • 简介:-
    • 法律诉讼 5
    • 法院公告 2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8

    法律诉讼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南派丝绸控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卡玛汀娜时装有限公司、谭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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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南派丝绸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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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深圳南派丝绸控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罗曼缇服饰有限公司、蒋乐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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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南派丝绸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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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深圳南派丝绸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罗曼缇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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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南派丝绸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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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深圳南派丝绸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罗曼缇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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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南派丝绸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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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深圳南派丝绸控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罗曼缇服饰有限公司、蒋乐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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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南派丝绸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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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2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7)粤0391民初17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南派丝绸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罗曼缇服饰有限公司 蒋乐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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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G73 2017-12-21
    2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南派丝绸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罗曼缇服饰有限公司 蒋乐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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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G56 2017-08-20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8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3民初56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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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民初5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南派丝绸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 王莉 深圳市圣玛金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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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567号深圳市圣玛金服饰有限公司、王莉:原告深圳南派丝绸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圣玛金服饰有限公司、王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5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原告深圳南派丝绸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圣玛金服饰有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解除。二、被告深圳市圣玛金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南派丝绸控股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98421元及其逾期利息(以人民币298421元为计息本金,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8年7月1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深圳市圣玛金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南派丝绸控股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30000元。四、被告王莉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深圳南派丝绸控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38元,由被告深圳市圣玛金服饰有限公司及被告王莉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3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圣玛金服饰有限公司及被告王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38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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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8
    2

    (2021)粤0303民初56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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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民初5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南派丝绸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圣玛金服饰有限公司 王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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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567号王莉、深圳市圣玛金服饰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南派丝绸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莉、深圳市圣玛金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56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详见起诉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05月18日11时00分在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法院联系人:郑丹丽电话:0755-2232535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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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4
    3

    (2021)粤0303民初56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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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民初5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南派丝绸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市圣玛金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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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567号王莉、深圳市圣玛金服饰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南派丝绸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莉、深圳市圣玛金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56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详见起诉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05月18日11时00分在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法院联系人:郑丹丽电话:0755-2232535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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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4
    4

    (2020)粤0303民初1457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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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3民初145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南派丝绸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卡玛汀娜时装有限公司 谭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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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卡玛汀娜时装有限公司、谭堃: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南派丝绸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卡玛汀娜时装有限公司、谭堃买卖合同纠纷(2020)粤0303民初14571号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303民初145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深圳南派丝绸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卡玛汀娜时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1日签订的《买卖合同》于2020年8月22日解除;二、被告深圳市卡玛汀娜时装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南派丝绸控股有限公司货款76903元并支付违约金(按年利率24%自2019年11月23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三、被告深圳市卡玛汀娜时装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南派丝绸控股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0元;四、被告深圳市卡玛汀娜时装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南派丝绸控股有限公司担保费700元;五、被告谭堃应对被告深圳市卡玛汀娜时装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至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卡玛汀娜时装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深圳南派丝绸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02元,保全费1046元,合计2248元,由原告深圳南派丝绸控股有限公司负担48元,由被告深圳市卡玛汀娜时装有限公司、谭堃负担2200元。原告深圳南派丝绸控股有限公司已预交的22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卡玛汀娜时装有限公司、谭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22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深圳市卡玛汀娜时装有限公司、谭堃负担。上述费用原告深圳南派丝绸控股有限公司已预付,被告深圳市卡玛汀娜时装有限公司、谭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深圳南派丝绸控股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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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23
    5

    (2018)粤0391执793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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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91执7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南派丝绸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罗曼缇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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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91执793号深圳市罗曼缇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南派丝绸控股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7)粤0391民初175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粤0391执79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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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4-26
    6

    (2018)粤0391执794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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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91执79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南派丝绸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罗曼缇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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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91执794号深圳市罗曼缇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南派丝绸控股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7)粤0391民初175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粤0391执79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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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4-26
    7

    (2018)粤0391执794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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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91执79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南派丝绸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 蒋乐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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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91执794号蒋乐敏:申请执行人深圳南派丝绸控股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7)粤0391民初175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粤0391执79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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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4-26
    8

    (2018)粤0391执793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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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91执7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南派丝绸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 蒋乐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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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91执793号蒋乐敏:申请执行人深圳南派丝绸控股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7)粤0391民初175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粤0391执79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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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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