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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翱海科技

    深圳市翱海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七道020号高新工业村R2-B栋601
    • 简介:-
    • 法律诉讼 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市翱海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奥通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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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9执3610号之一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翱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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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1-03-25 2021-05-13
    2

    深圳市翱海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奥通电子有限公司、广东迪信通商贸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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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9民初8068号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翱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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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0-10-26 2020-12-31
    3

    冯福旺与深圳市沃勤动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海通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翱海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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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3民终22561号 劳动合同纠纷

    上诉人-冯福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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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3-02 2018-04-10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9执361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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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9执3610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翱海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北京迪信通商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奥通电子有限公司 广东迪信通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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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执3610号深圳市华奥通电子有限公司、广东迪信通商贸有限公司、北京迪信通商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翱海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9民初806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9执361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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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2
    2

    (2020)粤0309民初8068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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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9民初8068号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翱海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迪信通商贸有限公司 北京迪信通商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奥通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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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8068号广东迪信通商贸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翱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迪信通商贸有限公司、北京迪信通商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奥通电子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9民初80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确认原告深圳市翱海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深圳市华奥通电子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7日签订的《智能老人系统合作协议书》于2020年9月21日解除;二、被告深圳市华奥通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翱海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95499.5元,并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每月2%的标准,其中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日起计算;另以45499.5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1日起计算,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广东迪信通商贸易有限公司、北京迪信通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深圳市华奥通电子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0元,由被告深圳市华奥通电子有限公司、被告广东迪信通商贸易有限公司和北京迪信通商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法院联系人:仇晓婷电话:0755-21050276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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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22
    3

    (2020)粤0309民初8068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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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9民初8068号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迪信通商贸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迪信通商贸有限公司 深圳市翱海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奥通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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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8068号广东迪信通商贸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翱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迪信通商贸有限公司、北京迪信通商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奥通电子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9民初80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确认原告深圳市翱海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深圳市华奥通电子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7日签订的《智能老人系统合作协议书》于2020年9月21日解除;二、被告深圳市华奥通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翱海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95499.5元,并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每月2%的标准,其中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日起计算;另以45499.5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1日起计算,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广东迪信通商贸易有限公司、北京迪信通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深圳市华奥通电子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0元,由被告深圳市华奥通电子有限公司、被告广东迪信通商贸易有限公司和北京迪信通商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法院联系人:仇晓婷电话:0755-21050276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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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22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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