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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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风支行、云南高深橡胶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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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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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风支行与云南高深橡胶有限公司、高深(集团)有限公司、昆明高深国际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王珍兴、王珍胜、王珍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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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风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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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风支行与云南高深橡胶有限公司、高深(集团)有限公司、昆明高深国际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王珍兴、王珍胜、王珍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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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风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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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风支行与云南高深橡胶有限公司、高深(集团)有限公司、昆明高深国际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王珍兴、王珍胜、王珍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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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风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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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风支行与史崔丽、朱莉、赵建兴财产保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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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风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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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风支行;昆明美女山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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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当事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风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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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风支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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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异议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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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风支行与史崔丽、朱莉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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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风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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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风支行与云南高深橡胶有限责任公司、高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昆明高深国际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王珍兴、王珍胜、王珍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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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风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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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风支行与云南高深橡胶有限责任公司、高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昆明高深国际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王珍兴、王珍胜、王珍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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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风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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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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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云0102民初1935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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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2民初1935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风支行 当事人- 高深(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高深国际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王珍胜 王珍全 高深有限公司 王珍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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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02民初19352号高深(集团)有限公司、昆明高深国际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王珍全、王珍胜、王珍兴: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风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102民初193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2021)云0102民初19352号判决如下:一、被告云南高深橡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风支行贷款本金11286452.21元及截止2021年9月22日的利息、罚息和复利1905140.42元,并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KM0810120160016)约定的计息标准支付自2021年9月23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和复利;二、被告云南高深橡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风支行律师费7046.61元;三、被告高深(集团)有限公司、昆明高深国际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王珍全、王珍胜、王珍兴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云南高深橡胶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37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云南高深橡胶有限公司、高深(集团)有限公司、昆明高深国际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王珍全、王珍胜、王珍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二○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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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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