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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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微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山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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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民申4512号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再审申请人-广州山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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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7-17 | 2021-01-0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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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15执128号关于广州艾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微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山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及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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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5执128号 | - |
原告- 广州艾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山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微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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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5执128号广州微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山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广州艾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微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山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及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15民初33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被执行人广州微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山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被执行人广州微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山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案(2020)粤0115执128号执行通知书。广州山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微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共同履行向申请人广州艾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00,000元的义务;广州微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还应立即删除微信公众号“聆嗒minik”及网站www.ldminik.com上侵权产品的图片;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由广州微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山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经办人:徐飞勇电话:020-83007133送达人:李楚泽电话:020-83007133531361102020-02-1917:35:26:441(2020)粤0115执128号关于广州艾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微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山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及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纠纷一案有限公司,科技,广州,信息,执行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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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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