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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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步支行、张文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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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步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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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步支行、深圳市尚盛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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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步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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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步支行、阮麒轩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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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步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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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曾桥胜、阮健贞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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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步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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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上步支行、深圳市律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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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上步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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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上步支行与曾晏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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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上步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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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上步支行、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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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上步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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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上步支行、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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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上步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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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步支行、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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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步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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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上步支行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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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上步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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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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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91执异158号送达执行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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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执异158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步支行 当事人- 深圳市乐泰兴达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中旗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盛鸿联合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于林静 盛兴崑提出执行异议一 深圳福能达空气与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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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执异158号于林静、盛兴崑、深圳市中旗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盛鸿联合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乐泰兴达贸易有限公司对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步支行与被执行人深圳福能达空气与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旗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盛鸿联合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于林静、盛兴崑提出执行异议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91执异15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深圳市乐泰兴达贸易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七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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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8 |
2 |
(2021)粤0391执异15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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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执异158号 | - |
当事人- 深圳福能达空气与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盛鸿联合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乐泰兴达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步支行 深圳市中旗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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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于林静、深圳市中旗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盛兴崑、深圳盛鸿联合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在执行异议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步支行与被执行人深圳福能达空气与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林静、深圳市中旗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盛兴崑、深圳盛鸿联合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其他案由一案中,异议人深圳市乐泰兴达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案号为(2021)粤0391执异158号。因你方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执行听证通知书、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7日即视为送达。听证时间定于2021年06月22日14时30分,听证地点为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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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4 |
3 |
(2021)粤0304民初2302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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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302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步支行 深圳市时间网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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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23023号宗元建、李磊: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步支行与被告深圳市时间网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宗元建、刘凌、童施建、李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深圳市时间网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所欠贷款本金余额1594600元、利息27808.96元、复利631.55元、罚息36214.65元(以上利息、复利、罚息暂计至2021年3月3日,之后的金额应按合同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法院依法处置下列被告名下用于抵押的房产,所得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被告刘凌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深房地字第2××××××××5号;3.法院依法处置下列被告名下用于质押的股权,所得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被告李磊名下:深圳市时间网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49.344844%股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深圳市时间网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承担;5.被告宗元建、刘凌、童施建对被告深圳市时间网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7月13日10时3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到我院互联网与金融审判庭(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第三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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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5 |
4 |
(2021)粤0304民初2302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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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302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步支行 被告- 宗元建 深圳市时间网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李磊 童施建 刘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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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23023号宗元建、李磊: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步支行与被告深圳市时间网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宗元建、刘凌、童施建、李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深圳市时间网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所欠贷款本金余额1594600元、利息27808.96元、复利631.55元、罚息36214.65元(以上利息、复利、罚息暂计至2021年3月3日,之后的金额应按合同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法院依法处置下列被告名下用于抵押的房产,所得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被告刘凌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深房地字第2××××××××5号;3.法院依法处置下列被告名下用于质押的股权,所得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被告李磊名下:深圳市时间网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49.344844%股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深圳市时间网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承担;5.被告宗元建、刘凌、童施建对被告深圳市时间网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7月13日10时3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到我院互联网与金融审判庭(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第三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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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5 |
5 |
(2020)粤0304民初43707号之二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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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43707号之二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俊通投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步支行 被告- 阮麒轩 倪政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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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43707号之二倪政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俊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阮麒轩、倪政逸及第三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步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阮麒轩不服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4民初4370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原告韩琳的上诉请求是:1.依法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43707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在本院门户网站联系人:肖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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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8 |
6 |
(2020)粤0304民初43707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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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43707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俊通投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步支行 被告- 阮麒轩 倪政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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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43707号倪政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俊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阮麒轩、倪政逸及第三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步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证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原告与被告阮麒轩签订的《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深(南)房现买字(2019)第28751号)及关联合同(协议);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阮麒轩将位于深圳市南山区香山西街与沙河东路交汇处侨城馨苑2706房产【粤(2019)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196545号】变更登记(过户)至原告名下,变更登记(过户)产生的所有税费均由二被告共同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12月17日16时00分,请于开庭前十五分钟到我院庭审管理中心查看开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O年九月二十二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在本院门户网站联系人:肖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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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7 |
7 |
(2020)粤0304民初22748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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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2274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上步支行 被告- 深圳市安胜达实业有限公司 黄新国 曾冰 黄泓敏 邓月菊 陈永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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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22748号陈永康、曾冰: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上步支行诉被告深圳市安胜达实业有限公司、黄新国、曾冰、黄泓敏、邓月菊、陈永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各一份。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20750000元,利息人民币481506.2元,罚息人民币14645.81元,复利人民币7595.47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1253747.48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3月11日,之后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之规定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判决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判令对被告四抵押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深房地字第3000697239号)、被告五抵押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深房地字第3000747227号、深房地字第3000747228号)、被告六抵押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深房地字第3000604213号、深房地字第3000603903号、深房地字第3000603846号)依法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原告的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不足部分由六被告继续清偿;三、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六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判令六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公告费等)。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由本院审判员胡建军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开庭时间为2020年7月14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请准时参加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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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8 |
8 |
(2020)粤0304民初22748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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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2274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上步支行 深圳市安胜达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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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22748号陈永康、曾冰: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上步支行诉被告深圳市安胜达实业有限公司、黄新国、曾冰、黄泓敏、邓月菊、陈永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各一份。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20750000元,利息人民币481506.2元,罚息人民币14645.81元,复利人民币7595.47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1253747.48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3月11日,之后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之规定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判决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判令对被告四抵押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深房地字第3000697239号)、被告五抵押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深房地字第3000747227号、深房地字第3000747228号)、被告六抵押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深房地字第3000604213号、深房地字第3000603903号、深房地字第3000603846号)依法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原告的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不足部分由六被告继续清偿;三、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六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判令六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公告费等)。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由本院审判员胡建军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开庭时间为2020年7月14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请准时参加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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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8 |
9 |
(2019)粤0304民初14226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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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1422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上步支行 被告- 张富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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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14226号张富添: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上步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4民初1422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富添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上步支行偿还子额度1项下贷款本金1200000元、利息55216元、罚息2740.5元、复利1812.73元,子额度2项下贷款本金284238.8元、利息11437.28元、罚息2077.87元、复利377.29元(利息、罚息、复利均暂计至2019年7月9日,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上步支行对依法处分抵押物[被告张富添名下位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一村阳光花园A1-B1-B2栋商铺114、115、116、117、118、119(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深房地字第6000699712号、深房地字第6000699717号、深房地字第6000699721号、深房地字第6000699716号、深房地字第6000699714号、深房地字第6000699720号)]所得价款,在上述判项一所确定的被告张富添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足部分由被告张富添继续清偿;三、驳回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上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383元、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预交),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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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3 |
10 |
(2019)粤0304民初14227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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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1422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上步支行 被告- 张富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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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14227号张富添: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上步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4民初1422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富添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上步支行偿还子额度1项下贷款本金100万元、利息15563.33元、罚息0元、复利132.36元,子额度2项下贷款本金603381.80元、利息9556.82元、罚息456.96元、复利88.89元(利息、罚息、复利均暂计至2019年1月3日,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上步支行对依法处分抵押物[被告张富添名下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东和路诗宁大厦6B房产[不动产权证号为:粤(2016)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169619号]所得价款,在上述判项一所确定的被告张富添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足部分由被告张富添继续清偿;三、驳回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上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463元、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预交),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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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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