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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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耿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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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302民初1215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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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1-07-15 | 2021-09-29 |
2 |
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合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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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302民初3681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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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1-07-05 | 2021-09-27 |
3 |
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庆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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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302民初2075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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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1-07-02 | 2021-09-29 |
4 |
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周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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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302民初211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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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1-06-24 | 2021-09-29 |
5 |
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庆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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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302民初20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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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1-06-18 | 2021-09-29 |
6 |
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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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302民初207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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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1-06-18 | 2021-09-29 |
7 |
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永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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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302民初211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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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1-06-18 | 2021-09-29 |
8 |
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廖达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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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302民初20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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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1-06-18 | 2021-09-29 |
9 |
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建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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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302民初211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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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1-06-18 | 2021-09-29 |
10 |
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永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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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302民初211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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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1-06-18 | 2021-09-2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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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赣03民终62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何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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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1-02 |
2 | (2017)赣03民终62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何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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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1-02 |
3 | (2017)赣0302民初175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邬建 被告- 邬远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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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 2017-12-29 |
4 | (2017)赣0302民初311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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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通知书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 2017-12-08 |
5 | (2017)赣0302民初113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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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 2017-12-01 |
6 | (2017)赣0302民初112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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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 2017-12-01 |
7 | (2017)赣0302民初113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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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 2017-11-17 |
8 | (2017)赣0302民初113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戴红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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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 2017-11-17 |
9 | (2016)赣0302民初63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崔恒 吴娟娟 马章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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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 2016-11-25 |
10 | (2016)赣0302民初107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钟显青 何潇 吴畏 宾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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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网络庭审直播和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 |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 2016-10-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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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曾宪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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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302民初257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曾宪文 何莉娇 陈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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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公告曾宪文(360313197310090534)、陈丽(360313198406222524)、何莉娇(360313197511023522):本院受理原告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赣0302民初2557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曾宪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偿还原告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至2017年6月19日的借款利息15899.9元,后续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另行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二、被告陈丽、何莉娇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在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595.5元,由被告曾宪文、陈丽、何莉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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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7 |
2 |
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曾宪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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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302民初257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曾宪文 何莉娇 陈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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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公告曾宪文(360313197310090534)、陈丽(360313198406222524)、何莉娇(360313197511023522):本院受理原告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0302民初2577号案件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曾宪文向原告立即偿还贷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15899.9元(该利息计算至2017年6月19日)以及后期利息(后期月利率按13.5‰计算到贷款归还日)。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陈丽、何莉娇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及诉讼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所有费用均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五陂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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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2 |
3 |
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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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302民初367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邱其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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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公告徐建菊(360313197111040016)、邱其凤(360313197107130043):本院受理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赣0302民初3670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建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偿还原告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8046.72元;二、被告徐建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原告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7年4月19日借款利息(含罚息)20752.06元,后续利息(含罚息)按月利率13.5‰另行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三、被告邱其凤、申顶昌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075.98元,由被告徐建菊、邱其凤、申顶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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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9 |
4 |
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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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302民初366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龙惠英 王都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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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公告王都伏(360313197012063511)、龙惠英(360311197504272528):本院受理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赣0302民初3665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都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偿还原告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40000元;二、被告王都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原告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8年6月22日借款利息(含罚息)155122.37元,后续利息(含罚息)按月利率12.75‰另行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三、被告龙惠英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若被告未履行上述确定的义务,则原告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王都伏、龙惠英提供的抵押房屋(萍房他证安字第T20142288号)在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58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8726.84元,由被告王都伏、龙惠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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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9 |
5 |
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徐建菊、邱其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因股市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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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302民初367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邱其凤 徐建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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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公告徐建菊(360313197111040016)、邱其凤(360313197107130043):本院受理原告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赣0302民初3670号案件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徐建菊向原告立即偿还贷款本金118046.72元并支付利息20752.06元(该利息计算至2017年4月19日)以及后期利息(后期月利率按13.5‰计算到贷款归还日);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邱其凤、申顶昌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及诉讼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五陂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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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8 |
6 |
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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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302民初366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龙惠英 王都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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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公告王都伏(360313197012063511)、龙惠英(360311197504272528):本院受理原告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赣0302民初3665号案件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向原告立即偿还贷款本金340000元及利息155122.37元(利息截至2018年6月22日)和逾期利息(按合同利率8.500‰加收50%到货款归还日);2、请求法院判决原告对被告抵押房屋[房产证号:萍房权证开字第2014003095、2014003096号,土地证:萍国用(2014)第119625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龙惠英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及诉讼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所有费用均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五陂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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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1 |
7 |
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林萍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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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302民初172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黄丹 林萍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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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公告林萍华(360312197902183113)、黄丹(360313198306181526):本院受理原告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赣0302民初1726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林萍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截止到2019年5月16日的利息、罚息、复息35276.98元;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承担自2019年5月17日起至全部清偿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二、被告黄丹、黄峰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005元,由被告林萍华负担,被告黄丹、黄峰连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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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6 |
8 |
(2019)赣0302民初365号原告刘纯德诉被告曾芳、徐科、第三人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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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302民初36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刘纯德 当事人- 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徐科 曾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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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公告曾芳(360302198310024524):徐科(360311198204233513)本院受理的(2019)赣0302民初365号原告刘纯德诉你们、第三人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因你们未在户籍登记地址居住、联系电话不详,本院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赣0302民初365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曾芳、徐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纯德134,641元并从2018年9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纯德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59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以上合计4,279元,由原告刘纯德承担279元,被告曾芳、徐科承担4,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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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7 |
9 |
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文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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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302民初97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文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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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公告文清(362222197109023527):本院受理原告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赣0302民初972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766元,减半收取1883元,保全费1420元,由原告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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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0 |
10 |
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黎传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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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302民初74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黎传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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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公告黎传洋(360311196305281574):本院受理原告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赣0302民初744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中汉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0000元及截止到2016年12月28日的利息、罚息、复息175277.82元;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承担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全部清偿日止按13.5‰月利率计算的罚息;二、被告陈云龙、刘跃军、余全辉、黎传洋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129元,由被告刘中汉负担,被告陈云龙、刘跃军、余全辉、黎传洋连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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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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