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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险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8号锦绣星城1栋4号商铺、1栋2号写字楼(夹层)、1栋4号写字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11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11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何国珍、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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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纠纷

    原告-何国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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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刘尤谦与王容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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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刘尤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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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陈长流与肖夏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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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陈长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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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陈长流;肖夏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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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陈长流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
    肖夏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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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聂小英与杨小萍、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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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聂小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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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幸文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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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再审申请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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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曾新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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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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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叶树有与徐文理、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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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叶树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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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曾新华与曾少楦、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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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曾新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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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张书华与王波、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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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张书华
    王波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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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2071民初21912号公告民事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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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1民初2191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 肖桂英 被告- 袁升泉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 杨连辉 潘康安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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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肖桂英诉被告袁升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杨连辉、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潘康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21)粤2071民初21912号一审已结案,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分别如下: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一、撤销(2021)粤2071民初219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肖桂英损失123293.18元(不服一审金额30247.24)。二、本案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肖桂英承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的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2021)粤2071民初2191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2、请求依法改判上诉人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为15%,并剔除不合理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部分(注:上诉请求与一审判决认定中,涉及上诉人上诉请求改判的5%部分差额为10885.104元)。3、一审诉讼费、上诉费用相应部分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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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9
    2

    (2021)粤2071民初21912号公告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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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1民初2191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 肖桂英 被告- 袁升泉 潘康安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 杨连辉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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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肖桂英诉袁升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杨连辉、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潘康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杨连辉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肖桂英交通事故损失153540.42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肖桂英交通事故损失98540.42元;三、驳回原告肖桂英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85元(原告肖桂英已预交),由原告肖桂英负担2909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负担278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负担1789元。两被告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迳付原告肖桂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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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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