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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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越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镇江恒达兴经贸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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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15331号 | 追偿权纠纷 |
上诉人-广州越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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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11 | 2020-09-30 |
2 |
广州越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镇江恒达兴经贸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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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15330号 | 追偿权纠纷 |
上诉人-广州越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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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11 | 2020-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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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江西赣江新区江铃鼎鑫网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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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民终26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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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6-02 | 2021-01-11 |
4 |
广州越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与镇江恒达兴经贸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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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1637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广州越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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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0-05-28 | 2020-10-13 |
5 |
广州越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与镇江恒达兴经贸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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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1637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广州越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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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0-05-28 | 2020-1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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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赣江新区江铃鼎鑫网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镇江恒达兴经贸实业有限公司、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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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民初411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江西赣江新区江铃鼎鑫网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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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04 | 2021-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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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赣江新区江铃鼎鑫网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镇江恒达兴经贸实业有限公司、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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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民初411号之二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江西赣江新区江铃鼎鑫网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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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28 | 2020-01-14 |
8 |
江西赣江新区江铃鼎鑫网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恒达兴经贸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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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民初41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人-江西赣江新区江铃鼎鑫网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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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0-29 | 2020-01-22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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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06执7518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04 | 详情 |
2 | (2021)粤0106执7517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0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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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诉人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西赣江新区江铃鼎鑫网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镇江恒达兴经贸实业有限公司、芮旭、张坚卿、浦新苗、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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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民终26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江西赣江新区江铃鼎鑫网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镇江恒达兴经贸实业有限公司 芮旭 张坚卿 浦新苗 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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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西赣江新区江铃鼎鑫网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镇江恒达兴经贸实业有限公司、芮旭、张坚卿、浦新苗、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民终2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331元,由上诉人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联系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代泠、黄佳伦联系电话:0791-86366493、0791-8636658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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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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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16370号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与镇江恒达兴经贸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芮旭、黄壮勉、洪琰与国家能源集团江苏燃料有限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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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1637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 国家能源集团江苏燃料有限公司 被告- 镇江恒达兴经贸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芮旭 黄壮勉 洪琰与国家能源集团江苏燃料有限公司 上海浦惠数字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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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6民初16370号上海浦惠数字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与镇江恒达兴经贸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芮旭、黄壮勉、洪琰与第三人国家能源集团江苏燃料有限公司、上海浦惠数字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4月27日08时4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1212542020-02-1416:07:37:0联系人:唐秋茹、陈诗媛(2019)粤0106民初16370号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与镇江恒达兴经贸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芮旭、黄壮勉、洪琰与国家能源集团江苏燃料有限公司、上海浦惠数字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上海浦惠数字金融服务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联系人:唐秋茹、陈诗媛电话:8300853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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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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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16371号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与镇江恒达兴经贸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芮旭、黄壮勉、洪琰与国家能源集团江苏燃料有限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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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1637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 国家能源集团江苏燃料有限公司 被告- 镇江恒达兴经贸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芮旭 黄壮勉 洪琰与国家能源集团江苏燃料有限公司 上海浦惠数字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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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6民初16371号上海浦惠数字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与镇江恒达兴经贸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芮旭、黄壮勉、洪琰与第三人国家能源集团江苏燃料有限公司、上海浦惠数字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4月27日08时4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1050682020-02-1015:58:20:0联系人:唐秋茹、陈诗媛(2019)粤0106民初16371号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与镇江恒达兴经贸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芮旭、黄壮勉、洪琰与国家能源集团江苏燃料有限公司、上海浦惠数字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上海浦惠数字金融服务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联系人:唐秋茹、陈诗媛电话:8300853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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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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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赣江新区江铃鼎鑫网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恒达兴经贸实业有限公司、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芮旭、张坚卿、浦新苗、张慧娟、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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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民初41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江西赣江新区江铃鼎鑫网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镇江恒达兴经贸实业有限公司 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芮旭 张坚卿 浦新苗 张慧娟 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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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恒达兴经贸实业有限公司、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芮旭、张坚卿、浦新苗、张慧娟、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赣江新区江铃鼎鑫网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恒达兴经贸实业有限公司、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芮旭、张坚卿、浦新苗、张慧娟、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判决作出(2018)赣01民初411号民事判决,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一、撤销(2018)赣01民初411号民事判决第一判项中利息部分内容(即从2019年7月26日起,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0%偿还至应付款项还清之日止,其中,从2019年7月26日至2019年11月26日利息为人民币1503333.33元),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曾琴联系电话:0791-88162687邮寄样报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曾琴李俊蓉邮政编码:3300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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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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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赣江新区江铃鼎鑫网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恒达兴经贸实业有限公司、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芮旭、张坚卿、浦新苗、张慧娟、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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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民初41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江西赣江新区江铃鼎鑫网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镇江恒达兴经贸实业有限公司 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芮旭 张坚卿 浦新苗 张慧娟 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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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恒达兴经贸实业有限公司、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芮旭、张坚卿、浦新苗、张慧娟、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赣江新区江铃鼎鑫网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恒达兴经贸实业有限公司、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芮旭、张坚卿、浦新苗、张慧娟、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镇江恒达兴经贸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江西赣江新区江铃鼎鑫网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200万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7月25日利息为3526111.11元,从2019年7月26日起,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0%偿还至应付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镇江恒达兴经贸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江西赣江新区江铃鼎鑫网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0.7万元、诉讼保全保险费24200元;三、原告江西赣江新区江铃鼎鑫网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对被告镇江恒达兴经贸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财产或权利(以质押登记证明编号为:04267987000511854424记载的应收账款及编号为2105584000474201800823243380169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记载的财产或权利为准)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张坚卿、浦新苗、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镇江恒达兴经贸实业有限公司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被告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芮旭对原告江西赣江新区江铃鼎鑫网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依本判决第三项行使优先受偿权后仍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芮旭、张坚卿、浦新苗、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依据本判决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镇江恒达兴经贸实业有限公司追偿;七、驳回原告江西赣江新区江铃鼎鑫网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1861.1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镇江恒达兴经贸实业有限公司、张坚卿、浦新苗、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芮旭、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5万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江西赣江新区江铃鼎鑫网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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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6 |
6 |
原告江西赣江新区江铃鼎鑫网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恒达兴经贸实业有限公司、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芮旭、张坚卿、浦新苗、张慧娟、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庭公告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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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民初41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江西赣江新区江铃鼎鑫网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镇江恒达兴经贸实业有限公司 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芮旭 张坚卿 浦新苗 张慧娟 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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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恒达兴经贸实业有限公司、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芮旭、张坚卿、浦新苗、张慧娟、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赣江新区江铃鼎鑫网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恒达兴经贸实业有限公司、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芮旭、张坚卿、浦新苗、张慧娟、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9年7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曾琴联系电话:0791-88162687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曾琴章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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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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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赣江新区江铃鼎鑫网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恒达兴经贸实业有限公司、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芮旭、张坚卿、浦新苗、张慧娟、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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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民初41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江西赣江新区江铃鼎鑫网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镇江恒达兴经贸实业有限公司 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芮旭 张坚卿 浦新苗 张慧娟 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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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恒达兴经贸实业有限公司、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芮旭、张坚卿、浦新苗、张慧娟、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赣江新区江铃鼎鑫网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恒达兴经贸实业有限公司、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芮旭、张坚卿、浦新苗、张慧娟、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镇江恒达兴经贸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00万元及本息全额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含逾期利息)(利息以本金2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自2018年9月25日算至2018年9月26日为12222.2元;逾期利息以本金2200万元为基数,利率按年利率20%计算,自2018年9月27日至本息全额还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镇江恒达兴经贸实业有限公司按照《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编号:DXQYDK-FMGJ-2017-11-03-YSZY)约定向原告出质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依法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六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回六被告共同承担;5、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镇江恒达兴经贸实业有限公司所负全部债务而设定质押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编号:210558400047420180823243380169)项下票据权利兑现后的款项优先受偿;6、依法判令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对镇江恒达兴经贸实业有限公司就本案所负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9年6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曾琴联系电话:0791-88162687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曾琴章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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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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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赣江新区江铃鼎鑫网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恒达兴经贸实业有限公司、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芮旭、张坚卿、浦新苗、张慧娟、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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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民初41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江西赣江新区江铃鼎鑫网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镇江恒达兴经贸实业有限公司 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芮旭 张坚卿 浦新苗 张慧娟 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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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恒达兴经贸实业有限公司、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芮旭、张坚卿、浦新苗、张慧娟、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赣江新区江铃鼎鑫网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恒达兴经贸实业有限公司、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芮旭、张坚卿、浦新苗、张慧娟、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镇江恒达兴经贸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00万元及本息全额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含逾期利息)(利息以本金2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自2018年9月25日算至2018年9月26日为12222.2元;逾期利息以本金2200万元为基数,利率按年利率20%计算,自2018年9月27日至本息全额还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镇江恒达兴经贸实业有限公司按照《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编号:DXQYDK-FMGJ-2017-11-03-YSZY)约定向原告出质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依法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六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回六被告共同承担;5、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镇江恒达兴经贸实业有限公司所负全部债务而设定质押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编号:210558400047420180823243380169)项下票据权利兑现后的款项优先受偿;6、依法判令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对镇江恒达兴经贸实业有限公司就本案所负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变更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18)赣01民初41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2019年4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曾琴联系电话:0791-88162687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曾琴章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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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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