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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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267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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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267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小象房屋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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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2673号深圳小象房屋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于香平与被告周秀玲、深圳小象房屋租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267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确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编号为4403SJ2007010146010号《资产委托管理服务合同》于2020年11月4日解除;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拖欠租金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41900元;3.判令被告二立即向原告交还房屋、并支付2020年11月的房屋占有使用费8380元,并自2020年12月起继续按照每月838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直至被告二实际交还房屋之日止;4.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诉讼费。总金额为:50280元。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止,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1122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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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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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1085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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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1085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傅嘉 当事人- 深圳小象房屋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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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1085号之一深圳小象房屋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傅嘉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303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108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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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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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2353号开庭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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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235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徐淑艳 当事人- 深圳小象房屋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小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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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2353号深圳小象房屋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淑艳诉被告深圳小象房屋租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12353号案件的起诉状(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房屋租赁押金11600元,并赔偿损失11600元,合计232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转普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30日09时30分在第11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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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30 |
4 |
(2020)粤0305民初3036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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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30364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小象房屋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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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30364号深圳小象房屋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傅嘉诉被告深圳小象房屋租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305民初30364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3036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联系人:段助理联系电话:0755-86608832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商事速裁中心(粤海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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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8 |
5 |
(2020)粤0305民初3036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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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30364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 傅嘉 当事人- 深圳小象房屋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小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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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30364号深圳小象房屋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傅嘉诉被告深圳小象房屋租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305民初30364号。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2021年3月1日14:30时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开庭地点在本院粤海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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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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