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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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铨辉、罗玉珍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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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上诉人-罗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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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中山市菊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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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菊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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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山市菊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铨辉、罗玉珍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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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菊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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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山市菊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李铨辉、罗玉珍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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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中山市菊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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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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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20民终6840号 | 追偿权纠纷 |
上诉人- 李铨辉 罗玉珍 许志坚 中山市小榄镇乐丰花木场 中山市小榄镇乐辉花木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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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4-10 |
2 | (2017)粤20民终6840号 | 追偿权纠纷 |
上诉人- 李铨辉 罗玉珍 许志坚 中山市小榄镇乐丰花木场 中山市小榄镇乐辉花木场 被上诉人- 中山市菊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李应坤 叶带心 李紫晴 李沿樟 潘星和 谭美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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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 | - | 2017-12-0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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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20民终6840号送达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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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民终6840号 | 追偿权纠纷 |
上诉人- 中山市小榄镇乐丰花木场 罗玉珍 中山市小榄镇乐辉花木场 李铨辉 许志坚 被上诉人- 中山市菊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山小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李应坤 叶带心 李紫晴 李沿樟 潘星和 谭美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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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20民终6840号李应坤、叶带心、李紫晴、李沿樟、潘星和、谭美玲:本院受理李铨辉、罗玉珍、许志坚、中山市小榄镇乐丰花木场、中山市小榄镇乐辉花木场与中山市菊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中山小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8年6月11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李少民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阮碧婵、代理审判员刘运充组成,法官助理由王慧娟担任,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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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0 |
2 |
(2017)粤20民终6840号送达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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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民终6840号 | 追偿权纠纷 |
上诉人- 中山市小榄镇乐丰花木场 罗玉珍 中山市小榄镇乐辉花木场 李铨辉 许志坚 被上诉人- 中山市菊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李应坤 叶带心 李紫晴 李沿樟 潘星和 谭美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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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20民终6840号李应坤、叶带心、李紫晴、李沿樟、潘星和、谭美玲:本院受理李铨辉、罗玉珍、许志坚、中山市小榄镇乐丰花木场、中山市小榄镇乐辉花木场与中山市菊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应坤、叶带心、李紫晴、李沿樟、潘星和、谭美玲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开庭传票和审理上诉案件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75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8年3月6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李少民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阮碧婵、代理审判员刘运充组成;法官助理由书王慧娟担任;书记员由刘梦依担任,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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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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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7308号之一公告裁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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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730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山市菊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李铨辉 罗玉珍 李应坤 叶带心 李紫晴 李沿樟 潘星和 谭美玲 许志坚 中山市小榄镇乐丰花木场 中山市小榄镇乐辉花木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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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6)粤2072民初7308号之一谭美玲、潘星和: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菊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铨辉、罗玉珍、李应坤、叶带心、李紫晴、李沿樟、潘星和、谭美玲、许志坚、中山市小榄镇乐丰花木场、中山市小榄镇乐辉花木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2016)粤2072民初730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谭美玲和潘星和名下价值6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在查封期间,被查封之财产不得转移、出租、转让、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止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原告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原告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特此公告二O一七年十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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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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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7308号民事起诉状公告(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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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730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山市菊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李铨辉 罗玉珍 李应坤 叶带心 李紫晴 李沿樟 潘星和 谭美玲许志坚 中山市小榄镇乐丰花木场 中山市小榄镇乐辉花木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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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6)粤2072民7308号李应坤、叶带心、潘星和、谭美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菊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铨辉、罗玉珍、李应坤、叶带心、李紫晴、李沿樟、潘星和、谭美玲许志坚、中山市小榄镇乐丰花木场、中山市小榄镇乐辉花木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李应坤、叶带心、潘星和、谭美玲为送达。公告送达期满后,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6月12日下午四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四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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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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