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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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市环罚字[2021]72号(柯) |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柯桥分局 |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市环罚字[2021]72号(柯)绍兴圣苗针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5739973034法定代表人:季国苗地址:柯桥区马鞍街道绍兴圣苗针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2021年5月13日下午,我局市交叉检查组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检查组对你单位厂区污水系统及外排池周边进行了排查,现场对外排池中废水进行采样,并送检(水样一瓶,采样点:外排池,编号:21051300401)。根据浙江省绍兴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绍市环监(2021)监字第198号)显示,你单位外排池废水化学需氧量为678mg/L,超过《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表2的修改单间接排放限值标准(化学需氧量限值为500mg/L)。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现场检查时的情况。2、《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涉案事实。3、《监测报告》(绍市环监[2021]监字第198号)1份,证明你单位废水超标排放情况。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第五十条第一款“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我局于2021年7月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市环罚听告〔2021〕62号(柯))及《送达回执》为证。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元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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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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