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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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正义支行与蒋颖玮、马正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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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14426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正义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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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0-12-23 |
2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正义支行与王祥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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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14420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正义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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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0-12-23 |
3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正义支行与陈官员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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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14419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正义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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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0-12-23 |
4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正义支行与林永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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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14423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正义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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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0-12-23 |
5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正义支行与张丹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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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14422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正义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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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0-12-23 |
6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正义支行与瞿双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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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14421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正义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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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0-12-23 |
7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正义支行与方丽惠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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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14425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正义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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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0-12-23 |
8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正义支行与袁世国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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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14424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正义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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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0-12-23 |
9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正义支行与杨飞雁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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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执恢17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正义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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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0-11-17 | 2020-12-24 |
10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正义支行与杨偲苑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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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执恢16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正义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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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0-11-17 | 2020-12-2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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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云0102民初9053、9055、9056、9057、9058、905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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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正义支行 被告- 陈官员 王祥 张丹 方丽惠 瞿双西 林永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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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02民初9053、9055、9056、9057、9058、9059号陈官员、瞿双西、王祥、林永文、方丽惠、张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正义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截至2021年4月19日的牡丹卡欠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并支付从2021年4月19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的利息、违约金;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5日,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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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4 |
2 |
(2021)云0102民初906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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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2民初9062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正义支行 被告- 蒋颖玮 马正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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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02民初9062号蒋颖玮、马正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正义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截至2021年4月19日的牡丹卡(卡号:4518109219207251)欠款本金88642.30元、利息22194.50元;并支付从2021年4月19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的利息、违约金;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5541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5日,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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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4 |
3 |
(2021)云0102民初386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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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2民初386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正义支行 被告- 刘云龙 周志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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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刘云龙、周志琼:本院已立案受理(2021)云0102民初386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正义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及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490986.79元,并支付至2021年1月5日的利息、罚息、复利22758.95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1年1月6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以本金490986.79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3、判令原告享有对被告所有的昆明市盛唐城F1地块24栋16层1601号房屋处置、折价或者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评估费、公告费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上午11:00时在本院(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路298号)新办公大楼三楼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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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6 |
4 |
(2021)云0102民初386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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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2民初386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正义支行 被告- 王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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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王慧:本院已立案受理(2021)云0102民初386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正义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及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647086.41元,并支付至2020年12月27日的利息、罚息、复利1339.53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0年12月28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以本金647086.41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3、判令原告享有对被告所有的昆明市江东和谐家园C5幢2008号房屋处置、折价或者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评估费、公告费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上午11:00时在本院(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路298号)新办公大楼三楼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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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6 |
5 |
(2020)云0102民初636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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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636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正义支行 被告- 顾石焕 徐平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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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6361号顾石焕、徐平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正义支行与被告顾石焕、徐平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0102民初63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2020)云0102民初6361民事判决书第6页第14行“301”补正为“601”。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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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7 |
6 |
(2020)云0102民初636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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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636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正义支行 被告- 胡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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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6367号胡葵: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正义支行与被告胡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0102民初63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正义支行与被告胡葵于2014年12月10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到期;二、被告胡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正义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95188.55元及截止2020年10月11日的利息12137.91元、罚息889.78元、复利618.01元,并支付以上述借款本金195188.55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2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及欠付利息12137.91元的复利;三、被告胡葵未按期偿还上述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正义支行有权对被告胡葵贵设定抵押的云南省昆明市马街48号(昆明冶炼厂生活区)101幢1单元第1层101号房屋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正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5元,减半收取计2252.5元,由被告胡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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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9 |
7 |
(2020)云0102民初636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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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636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正义支行 被告- 杞文华 姚丽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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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6368号姚丽芬、杞文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正义支行与被告姚丽芬、杞文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0102民初63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正义支行与被告姚丽芬、杞文华于2010年11月16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到期;二、被告姚丽芬、杞文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正义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8522.18元元及截止2020年10月11日的利息2946.73元、罚息3315.63元、复利378.13元,并支付以上述借款本金58522.18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2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及欠付利息2946.73元的复利;三、被告姚丽芬、杞文华未按期偿还上述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正义支行有权对被告姚丽芬、杞文华贵设定抵押的昆明市官渡区前卫镇时代风华一期3幢1-202号房屋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正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9元,减半收取计744.5元,由被告姚丽芬、杞文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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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9 |
8 |
(2020)云0102民初636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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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636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正义支行 被告- 刘孟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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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6363号刘孟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正义支行与被告刘孟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0102民初63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正义支行与被告刘孟洋于2015年12月15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到期;二、被告刘孟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正义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22750.03元及截止2020年10月11日的利息1569.81元,并支付以上述借款本金422750.03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2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及欠付利息1569.81元的复利;三、被告刘孟洋未按期偿还上述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正义支行有权对被告刘孟洋贵设定抵押的昆明市麻线营小区9幢2单元1层102号房屋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正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12元,减半收取计4056元,由被告刘孟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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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9 |
9 |
(2020)云0102民初636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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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636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正义支行 被告- 赵书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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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6366号赵书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正义支行与被告赵书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0102民初63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正义支行与被告赵书斌于2014年6月3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到期;二、被告赵书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正义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21941.83元及截止2020年10月11日的利息22677.97元、罚息339.13元、复利837.66元,并支付以上述借款本金421941.83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2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及欠付利息22677.97元的复利;三、被告赵书斌未按期偿还上述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正义支行有权对被告赵书斌贵设定抵押的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466号盛唐城F1地块24幢13层1308号房屋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正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47元,减半收取计4073.5元,由被告赵书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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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9 |
10 |
(2020)云0102民初636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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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636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正义支行 被告- 顾石焕 徐平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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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6361号顾石焕、徐平才: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正义支行诉被告顾石焕、徐平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1月31日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立即到期;2、判令被告归还所欠原告的借款本金160563.13元及计算至实际清偿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5月1日积欠利息1687.75元);3、判令上述被告共同承担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因诉讼而支出的律师费8112元;4、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实现抵押权,即将:坐落于江岸小区三期1组团6幢3单元6层601室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5、判令上述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等实现债权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二○年七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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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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