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穗云工商处字[2019]21号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稿)当事人:广州羿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3490034X7;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场所:广州市白云区解放北路1356号1358号1A168;法定代表人:李光荣; 注册资本:壹亿元整(人民币);成立日期:2002年02月09日;营业期限:2006年07月13日至2032年07月13日;经营范围:商务服务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经营范围以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查明:当事人是位于广州市白云区解放北路的“广州市白云区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的管理公司,主要负责该中心内的摊位出租、场地租赁等,为经营者提供从事销售皮具制品等商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场所。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设有专职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积极配合执法人员依法开展打假整治工作;制定了关于禁止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相关制度措施,加强日常巡查、培训和宣传教育、制止售假等工作。2018年4月19日、6月12日,当事人两次派人参加了在三元里市场监督管理所召开的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打击销售假冒产品等事项的会议,会议要求各市场开办者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市场管理,自查自纠;2018年6月4日,我局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告知书》穗云工商三元里行告字[2018]第0007号,明确告知当事人不得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提供经营场地、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或仓储、保管等服务,若其管理市场内继续存在经营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查处。2018年6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广州市白云区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内查获1A138档经营者林锦亮有经销假冒“CHANEL图形”注册商标耳环的违法行为、2B012档经营者朱娟慧有经销假冒“梵克雅宝图形”注册商标项链的违法行为;并于2018年7月19日对林锦亮作出了行政处罚、2018年7月23日对朱娟慧作出了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场内上述经营者从事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事实进行了确认。林锦亮商标侵权案中,原档主刘爱明2018年6月应缴纳租金及综合服务费共计7922.52元,林锦亮的违法经营时间为2018年6月12日至14日,按30天计算每日租金及综合服务费264.08元,当事人共收取租金及综合服务费792.24元。朱娟慧商标侵权案中,原档主程梅芳2018年6月应缴纳缴纳租金及综合服务费共计10868.88元,朱娟慧的违法经营时间为2018年6月1日至14日,按30天计算每日租金及综合服务费362.3元,当事人共收取租金及综合服务费5072.2元。合计当事人的服务收入为5864.44元。综上,虽然上述被查处的广州市白云区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1A138档、2B012档并非由当事人直接出租,但当事人作为市场开办者和管理者,应当对其市场内的经营秩序进行管理,在明知其市场内存在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情况下,仍未能对市场内的经营业户履行监管职责,为他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了经营场地服务。我局于2018年7月17日对当事人依法立案调查。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合同、林锦亮、朱娟慧商标侵权案卷宗材料等证据证实并确认。我局于2018年11月13日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2018年12月14日,我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就处罚其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提供经营场所的违法行为举行了听证会。当事人对案件调查人员出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不能证实其构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为其提供场地”的行为,希望能在政府的教育和帮助下,继续做好相关工作,希望我局能减免对其的行政处罚。经审查,我局认为,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适用法律准确。但鉴于当事人确实做了大量的日常管理工作,场内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情况也得到明显的好转;我局查处两个档口违法行为距离我局送达《行政告知书》的时间较短,且涉案档口经销的商品数量较小,未造成较大社会危害;在我局查处两个档口后也对相关经营者进行清退处理,可以在处罚幅度中酌情考量上述情节。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为其提供场地、设备、物资、资金等生产经营条件或者仓储、保管、运输及网络平台服务的;”的规定,构成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行为的违法行为,依照《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服务收入,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服务收入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以服务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责令立即停止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的行为;二、没收服务收入5864.44元。三、罚款20000元。 收起
...
展开
|
2019-01-10 | 详情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