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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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成铭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山水云智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兴聚能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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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8民终380号之一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四川金成铭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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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08 | 2021-0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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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奥托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四川金成铭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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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04民初11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长沙奥托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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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2021-02-23 | 2021-03-03 |
3 |
四川金成铭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山水云智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兴聚能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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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824民初464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金成铭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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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棉县人民法院 | 2020-12-31 | 2021-06-03 |
4 |
四川金成铭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利南集团多晶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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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2631执508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四川金成铭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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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 | 2020-10-26 | 2020-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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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成铭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利南集团多晶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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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2631执50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四川金成铭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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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 | 2020-10-26 | 2020-11-13 |
6 |
四川金成铭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山水云智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兴聚能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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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824民初464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金成铭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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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棉县人民法院 | 2020-09-28 | 2021-01-22 |
7 |
四川金成铭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茂县建隆硅业有限公司、阿坝州天和硅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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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15民初49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四川金成铭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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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6-11 | 2020-08-31 |
8 |
四川金成铭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山水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兴聚能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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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15民初59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金成铭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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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5-08 | 2020-08-31 |
9 |
四川金成铭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利南集团多晶硅材料有限公司、贵州省黎平利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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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2631民初2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金成铭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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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 | 2020-04-08 | 2020-06-15 |
10 |
四川金成铭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崔友银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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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15执2212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金成铭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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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2019-12-02 | 2019-12-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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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川0115民初4223号原告四川金成铭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志安运输有限公司、崔友银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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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15民初4223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金成铭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临沂市志安运输有限公司 崔友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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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15民初4223号原告四川金成铭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志安运输有限公司、崔友银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及《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风险告知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崔友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四川金成铭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损失359,93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应支付的赔偿款为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赔偿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四川金成铭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被告崔友银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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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5 |
2 |
(2018)川0115民初4223号原告四川金成铭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志安运输有限公司、崔友银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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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15 民初422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金成铭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临沂市志安运输有限公司 崔友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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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15民初4223号原告四川金成铭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志安运输有限公司、崔友银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为:1、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赔偿359936元损失费,并判令其以359936元为基数,按年息6%的标准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由两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天府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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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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