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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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城支行、张秋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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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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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城支行与深圳市长森实业有限公司、刘恩卿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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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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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城支行、深圳邦元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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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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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城支行、深圳市乐有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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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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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城支行、孙远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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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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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城支行、深圳市友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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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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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城支行、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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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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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城支行诉被告胡海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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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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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城支行与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王来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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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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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城支行、深圳市宇虹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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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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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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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民终1856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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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856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乐有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邦元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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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18560号江泽平、黄育龙、李海强、连炳杰、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深圳邦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泽平、黄育龙、李海强、连炳杰、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城支行、深圳市乐有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民终185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8988.56元(上诉人深圳邦元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深圳邦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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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5 |
2 |
(2021)粤03民终1844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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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844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乐有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邦元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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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18445号江泽平、黄育龙、李海强、连炳杰、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深圳市乐有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泽平、黄育龙、李海强、连炳杰、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城支行、深圳邦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民终184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6363.66元(上诉人深圳市乐有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深圳市乐有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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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5 |
3 |
(2020)粤0307执2128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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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1173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城支行 被告- 李冠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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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执21281、21282号李冠东: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城支行与你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1173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本公告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发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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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9 |
4 |
(2021)粤03民终18560号二审传票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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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856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城支行 深圳邦元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乐有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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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18560号江泽平、黄育龙、李海强、连炳杰、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审理上诉人深圳邦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城支行、江泽平、黄育龙、李海强、连炳杰、深圳市乐有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二审传票:本案定于2021年8月23日10:00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进行二审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于2021年6月18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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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8 |
5 |
(2021)粤03民终18445号二审传票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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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844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城支行 深圳邦元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乐有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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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18445号江泽平、黄育龙、李海强、连炳杰、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审理上诉人深圳市乐有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城支行、江泽平、黄育龙、李海强、连炳杰、深圳邦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二审传票:本案定于2021年8月23日10:00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进行二审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于2021年6月18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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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8 |
6 |
(2021)粤0307民初463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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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463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城支行 被告- 李海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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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4632号李海强: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城支行与被告李海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463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所欠贷款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共计人民币82705545.18元(其中贷款本金77873125.02元、暂计至2020年12月17日的利息、罚息、复利4832420.16元);之后的罚息、复利应以36954837.72、9182366.63、865463.4、3928657.83、3928657.83、3928657.83、3928657.83、17332411.02为基数,分别按9.555%、9.975%、9.975%、9.2625%、9.2625%、9.2625%、9.2625%、9.9975%计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谷爱华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8月16日09时30分在第十五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法院联系人:黎柳君电话:0755-28921266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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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2 |
7 |
(2021)粤0307民初463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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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463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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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4632号李海强: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城支行与被告李海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463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所欠贷款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共计人民币82705545.18元(其中贷款本金77873125.02元、暂计至2020年12月17日的利息、罚息、复利4832420.16元);之后的罚息、复利应以36954837.72、9182366.63、865463.4、3928657.83、3928657.83、3928657.83、3928657.83、17332411.02为基数,分别按9.555%、9.975%、9.975%、9.2625%、9.2625%、9.2625%、9.2625%、9.9975%计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谷爱华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8月16日09时30分在第十五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法院联系人:黎柳君电话:0755-28921266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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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2 |
8 |
(2020)粤0307民初32473号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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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247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城支行 深圳邦元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乐有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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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2473号江泽平、黄育龙、李海强、连炳杰、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城支行与被告江泽平、黄育龙、李海强、连炳杰、深圳邦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乐有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深圳邦元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7民初32473号民事判决书并提起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现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人深圳邦元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民事上诉状:1请求依法撤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案号为(2020)粤0307民初3247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2.请求对案件依法进行改判;3.请求判令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城支行承担。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本公告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二○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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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4 |
9 |
(2020)粤0307民初32473号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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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247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城支行 被告- 黄育龙 江泽平 连炳杰 深圳市乐有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李海强 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邦元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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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2473号江泽平、黄育龙、李海强、连炳杰、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城支行与被告江泽平、黄育龙、李海强、连炳杰、深圳邦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乐有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深圳邦元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7民初32473号民事判决书并提起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现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人深圳邦元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民事上诉状:1请求依法撤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案号为(2020)粤0307民初3247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2.请求对案件依法进行改判;3.请求判令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城支行承担。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本公告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二○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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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4 |
10 |
(2020)粤0307民初32471号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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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247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城支行 被告- 王来喜 黄育龙 江泽平 连炳杰 深圳市乐有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李海强 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邦元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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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2471号李海强、黄育龙、江泽平、连炳杰、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城支行与被告江泽平、黄育龙、李海强、王来喜、连炳杰、深圳市乐有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邦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深圳市乐有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7民初32471号民事判决书并提起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现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人深圳市乐有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民事上诉状:1请求依法撤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案号为(2020)粤0307民初3247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2.请求对案件依法进行改判;3.请求判令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城支行承担。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本公告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二○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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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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