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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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华复文化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箱晟活动房有限公司、何明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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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239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华复文化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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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17-07-27 00:00:00 | 2017-09-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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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5民初3014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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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3014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宁波华复文化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通用(天津)铝合金产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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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30149号宁波华复文化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通用(天津)铝合金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华复文化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305民初30149号】,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货款人民币588531.74元;2、被告支付自2017年7月31日至2020年7月31日的利息损失共计76803.39元。(588531.74X4.35%X3);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担负。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3日14时30分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开庭地点在本院蛇口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五月十四日联系人:赵振洋联系电话:0755-21612608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路70号蛇口法庭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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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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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波华夏文化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箱晟活动房有限公司、何明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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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239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华复文化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箱晟活动房有限公司 何明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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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2393号上海箱晟活动房有限公司、何明海: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华复文化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廉政监督跟踪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27日08时45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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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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