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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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赣章环罚【2017】31号 | 赣州市环境保护局章贡分局 |
赣州中联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6724418377地址:赣州市章贡区水西工业基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叶子瑜我局于2017年10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仓库中储存了含铬、含氰污泥大概有30吨,危险废物没有分类堆放无法分清危废种类,公司车间内的污泥压滤区同时也堆放大量的危险固体废物。以上事实,有对赣州中联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运营部经理张爱群做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11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章环罚告字[2017]3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但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2017年11月8日我局召开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会议,会议讨论同意处人民币壹拾万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和《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赣环法字〔2017〕15号)中第五部分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细化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大写)壹拾万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文明大道支行户名:赣州市财政局账号:1510220929024999991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或者赣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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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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